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45號
CYDM,113,交附民,45,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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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黃盈源
被 告 簡嘉慶
翁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69號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自白
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案列本院113年度嘉交簡
字第364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黃盈源對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69號(即本院113年度 嘉交簡字第364號)被告簡嘉慶翁勤翔被訴過失傷害案件,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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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