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2年度,20號
CYDM,112,金訴緝,20,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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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修廷


(現在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
第19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沒收併執行之。
事 實
一、己○○於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起,參與成員有蔡皓丞(原名 蔡宏昌)、何家宇林宥全蔡皓丞何家宇林宥全部分 ,業經本院判處罪刑),以及名籍不詳、綽號「救肺散」、 「大盜」、「煥榮」、「風生水起」、「小凱」、「貝吉塔 」、「卡爾」之成年男子、少年王○竣(00年0月生,另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等人所發起、主持,3人以 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 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本院 以109年金訴字第56號判處罪刑確定)。己○○、蔡皓丞、何 家宇、林宥全少年王○竣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 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手法,分別詐欺附表一所示 之被害人,致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將錢分別匯入指定之金融帳戶內(關於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匯入帳戶、詐騙手法均詳如附表一所示)。隨後 ,蔡皓丞便交付人頭帳戶金融卡給擔任車手之林宥全、王○ 竣,由林宥全王○竣提領款項(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亦詳如附表一所示),再轉交給何家宇、己○○,並層轉交給 名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隱匿贓款之手法,製造金錢 流向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 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
二、案經丁○○、丙○○、甲○○、乙○○、戊○○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 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起訴範圍:本案起訴書第2頁之犯罪事實欄第13列至17 列已明確記載「(詐騙帳戶資料、詐欺時間、金額、提款時 間、金額、地點、共犯與車手身分等,均如附件……)」,故



本案被告己○○遭訴之範圍,即應以起訴書附件有記載被告姓 名之部分為準。至於起訴書記載詐欺庚○○之部分,因經另案 判決確定,由本院另為免訴之判決,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坦白承認,核與共同正犯蔡皓 丞、何家宇林宥全少年王○竣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附 表二「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載之證據可資佐證。從而,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按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 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 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 ,已發生製造該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實質上使該犯罪 所得嗣後之流向不明,達成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妨礙該 詐欺集團犯罪之偵查,即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相符, 並該當於該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322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己○○收取車手提領 之贓款後,再層轉給名籍不詳之人,已發生製造上述詐欺 犯罪所得金流斷點,實質上使該犯罪所得嗣後之去向不明 ,達成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已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一般洗錢罪。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三)被告、蔡皓丞林宥全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一編 號1犯行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蔡皓丞林宥全少年王○竣及其他詐欺集團成 員,就附表一編號2;被告、蔡皓丞何家宇少年王○竣 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犯行之實施 ,亦同。
(四)被告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同一決意,分次向   附表一編號2、4、5所示之被害人行騙,致被害人陸續匯 款,係侵害同一法益,且時間及空間上有連貫性,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各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為接 續犯。
(五)被告於附表一各罪,均係以1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 附表一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六)少年王○竣為00年0月生,被告於行為時係成年人,故被告



與附表一編號2至5提款車手欄之少年王○竣共同犯上開之 罪,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注意刑法第 57條各款事項(詳卷),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部分: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 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 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 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 ,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 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 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經查,被告於另案審判中供承收 水每次報酬新臺幣(下同)6,000元等語(詳109年9月29日 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6號刑事判決第13頁)。卷內並無其 他證據顯示被告所言為虛,故認定被告對各被害人之犯罪所 得均為6,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分別在各罪之主文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吳咨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提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址 車手 1 丁○○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4日20時37分撥打電話向丁○○佯稱:因網路購物時,設定成訂購多筆訂單,將重複扣款,需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 108/03/04 21:05 7,755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志忠) 108/03/04 21:39 7,000 朴子郵局 林宥全 2 丙○○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4日20時14分撥打電話向丙○○佯稱:因網路購物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需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 108/03/04 22:06 29,99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琨峰) 108/03/04 22:09 29,985 108/03/04 22:23 20,000 全聯朴子文化店 林宥全 108/03/04 22:23 20,000 全聯朴子文化店 林宥全 108/03/04 22:25 19,000 全聯朴子文化店 林宥全 108/03/04 21:35 29,999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溫睿宇) 108/03/04 21:41 29,999 108/03/04 22:23 29,985 108/03/04 22:11 20,000 合作金庫北朴子分行 林宥全 108/03/04 22:12 20,000 合作金庫北朴子分行 林宥全 108/03/04 22:13 20,000 合作金庫北朴子分行 林宥全 108/03/04 22:29 20,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林宥全 108/03/04 22:30 10,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林宥全 108/03/04 22:40 29,985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琨峰) 108/03/04 22:43 20,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04 22:44 9,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王○竣 3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18日11時許,打電話給甲○○,假裝係其友人,佯稱需要資金周轉應急云云。 108/03/18 20:56 3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敏修)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108/03/18 22:38 20,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18 22:39 10,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王○竣 4 乙○○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18日21時許撥打電話向乙○○佯稱:因網路購物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需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 108/03/18 22:03 29,989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美如) 108/03/18 22:05 29,985 108/03/18 22:27 29,985 108/03/18 22:55 20,000 合作金庫北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18 22:56 20,000 合作金庫北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18 22:57 20,000 合作金庫北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18 22:57 20,000 合作金庫北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18 22:58 9,500 合作金庫北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18 22:07 29,985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誌隆) 108/03/18 22:09 23,123 108/03/18 22:22 29,985 108/03/18 23:00 30,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18 23:01 30,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18 23:02 23,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王○竣 5 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18日21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戊○○佯稱:因網路購物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需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 108/03/18 23:34 30,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何招憲) 108/03/18 23:41 20,000 統一超商配天門市 王○竣 108/03/18 23:41 10,000 統一超商配天門市 王○竣 108/03/18 23:43 30,000 108/03/18 23:54 20,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18 23:55 29,985 108/03/18 23:56 9,4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18 23:57 20,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18 23:58 10,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王○竣 附表二:被告有罪之證據、宣告刑
◎編號之排序與附表一各次犯罪相對應,即編號1為附表一編號1 之部分,以此類推  
編號 被害人 證據名稱及出處 宣告刑 1 丁○○ ⑴丁○○於警詢之指述 (警卷77至79頁) ⑵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志忠)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警卷381頁) ⑶丁○○提供之手機截圖畫面4張  (警卷85頁) ⑷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警卷278頁)   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丙○○ ⑴丙○○於警詢之指述 (警卷86至91頁) 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琨峰)之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警卷396至397頁) ⑶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溫睿宇)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警卷405至406頁) ⑷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琨峰)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警卷411頁)  ⑸郵局、中國信託、合作金庫銀行之ATM交易明細表5紙  (警卷104頁右上、左下、105頁右上、106頁右上、107頁左上) ⑸監視器翻拍照片8張 (警卷285頁、292頁、293頁下方至295頁上方)      己○○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甲○○ ⑴甲○○於警詢之指述 (警卷214至216頁) ⑵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敏修)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警卷389頁) ⑶郵局ATM交易明細表1紙  (警卷219頁左方) ⑷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警卷317頁)    己○○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乙○○ ⑴乙○○於警詢之指述 (警卷224至226頁) ⑵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美如)之開戶基本資料及ATM交易明細表  (警卷458至461頁、464頁) ⑶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誌隆)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警卷466至468頁) ⑷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表3紙  (警卷235頁) ⑸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  (警卷318頁、323頁) 己○○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戊○○ ⑴戊○○於警詢之指述 (警卷245至248頁)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何招憲)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表  (警卷475至484頁) ⑶監視器翻拍照片3張  (警卷319頁、325頁下方)   己○○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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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