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96號
NTDV,113,司聲,96,20240531,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范文成

輔 助 人 胡氏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解松柏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解松柏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未繳納 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 知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業已於民國11 3年5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 逾期迄今未繳納,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其 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