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54號
NTDV,113,司聲,54,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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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3號
113年度司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吳萬春

吳元
上列聲請人與吳元照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項定明有文。所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訴訟 費用額者,應待訴訟終結即本案裁判確定後為之。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 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98號判決(以下簡稱系爭判決)確定,並 命兩造依據附表負擔訴訟費用在案。聲請人二人分別聲請本 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系爭判決依附表判決編號23陳桂鑾負擔本 訴訴訟費用負擔比例9分之1,惟系爭判決當事人欄未記載陳 桂鑾,亦未合法送達陳桂鑾,是系爭判決未確定,依前開說 明,本件即不符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要件。又附表各共 有人本訴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合計並非等於1,亦無從計算 分擔金額。再者,反訴之訴訟標的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土地與本訴訴訟標的中之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合併 分割,本訴與反訴有牽連性,訴訟費用應一併核算。從而, 聲請人二人之聲請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本訴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反訴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吳萬春 15552分之548 2 吳元照 252分之11 4分之1 3 吳元來 252分之11 4分之1 4 吳德芳 15552分之274 5 吳國貞 15552分之288 6 吳新添 15552分之288 7 莊鈴鈴 15552分之298 8 吳育儒 (原共有人:吳鴻慶) 15552分之238 9 吳明德 15552分之560 10 吳陳阿女 15552分之1000 11 吳李秀賀 15552分之540 12 吳明串 (原共有人:吳明輝吳木杞吳春發) 15552分之479 13 劉燕跿 5148分之205 14 吳政威 15552分之194 15 陳糖霜 15552分之144 16 周義芳 15552分之548 17 吳陳素疋 15552分之540 18 吳家福 15552分之988 19 吳炳良 15552分之580 20 吳孟學 15552分之580 21 周壁山 24分之1 4分之1 22 吳守倫 (原共有人:吳慶鴻) 15552分之406 23 陳桂鑾 (受信託人:吳守倫) 9分之1 24 吳允平 (原共有人:吳炳宗吳明憲吳明杰吳美麗、吳美償;陳麗觀陳增本、陳麗玉、陳麗枝陳福加;吳那熒;吳振銘吳素惠吳素丹吳素玉) 1512分之29 4分之1 25 鴻標建設有限公司 (原共有人:吳月娥吳月琴吳月霜周元順) 15552分之1224 26 劉近 (原共有人吳福明吳福源吳福松) 46656分之540 27 陳春秋 (原共有人吳福明吳福源吳福松) 46656分之540 28 王亞偉 (原共有人吳福明吳福源吳福松) 46656分之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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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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