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53號
NTDV,113,司票,153,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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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相 對 人 黃羽浠即阿薇拉吉斯


黃圓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民國109年8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受款人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所背書,相對人各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 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請求相對人中任一人清 償,其餘相對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聲請 人請求相對人中任一人清償,其餘相對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 其責任乙節,非票據法所規範,應另循民事法律關係處理, 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即提示日) 001 109年8月26日 150,000元 未載 109年8月26日 備考 發票人:黃羽浠即阿薇拉吉斯 002 109年8月26日 150,000元 未載 109年8月26日 備考 發票人:黃圓圓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毋庸另行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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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