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總工會
法定代理人 許世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霖
白欣蓓
陳弈瑾
一、債務人陳建霖、白欣蓓、陳弈瑾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
幣292,000元,暨自民國 106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73,000元,暨自107年4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建霖、白欣蓓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0,960
元,暨自民國107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
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償還互助會金
契約書,關於債務人陳建霖於106年6月20日加入債權人互助
會成立之特種12萬元第10組為互助人之請求,債務人陳弈瑾
並未於該契約書上簽名擔任連帶保證人,是債權人請求債務
人陳弈瑾就該筆債務負連帶責任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