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107號
NTDV,113,司促,3107,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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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俊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125,257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俊鴻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19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3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
10日止累計4,125,257元正未給付,其中4,120,303元為本金
;4,95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20,303元 林俊鴻 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38%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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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