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890號
NTDV,113,司促,2890,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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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國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825元,及其中新臺幣6,997
元,自民國104年4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國周於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
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
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
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4年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825元整未為清償(含年
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
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
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997元自104年4月25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
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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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