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宏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5,588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27計算之利息,暨
自109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宏緯於民國105年3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
,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
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