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419號
NTDV,113,司促,2419,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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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振宗振沅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1 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所謂表明當事人,應提出其相關年籍 資料等足以特定當事人之人別,俾利確定聲請程序之主體效 力歸屬之對象,且供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 送達當事人。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振宗振沅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其聲請狀上僅記載債務人之姓名及住所,並未 記載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以辨別及特定該債務人之 相關身分特徵資料,以供本院就債務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及是否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等法定要件事項為審核 ,故認有命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振沅水電工程行」之最新商 業登記資料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通知債權人應於送達後 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債權人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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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