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俊宏即陳錦章之遺產管理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88,3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9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