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86號
NTDV,112,司聲,186,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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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周惠如


相 對 人 洪彩塀
洪美娟
洪靜容

曾寬揚
曾紫微
曾郁仁
游永鑫
唐詮糧


唐政糧
唐文樹
唐春協
許正義
許明哲
許明慧
許明毓
游唐嬌雲
唐玉枝
唐玉華
簡偉峻李金女之繼承人

簡于翔李金女之繼承人

簡于恒即李金女之繼承人

簡薇芳李金女之繼承人

李絨
林助
林登偉
廖舜南

李舜益
李舜正
陳秀英
陳榮霖
陳添旺
相 對 人 陳碧雲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碧珠
相 對 人 李義雄

李明儒
李明釗

李彥樺

李岱芳

李義昌
李阿信
李玲津
陳燕聰
陳淑惠

林票

唐振軒
達德
鄒宗穎

鄒宗顯

鄒姍妙

林裕宗
林裕章
林佰峰

林玠

謝秋梅林憶家之繼承人

葉秀卿林憶家之繼承人

林琡娟
相 對 人 林色美
法定代理人 盧國銘
相 對 人 林甜
林晉慶
林晉飛
李効宗
張秀鳳

陳俊廷

陳俊利
陳妙真
林助信律師陳燕良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位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 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 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又 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1項、第3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 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 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 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 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 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第175條第2項、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再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



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 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 1項本文及第 1153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 費用之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 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連帶責任。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確定訴訟費用之聲請繫屬本院後,相對人李 金女死亡(死亡日期113年1月4日),有其戶籍謄本(除戶全 部)在卷可稽,本件程序當然停止;經聲請人具狀聲明由李 金女之繼承人即相對人簡偉峻簡于翔、簡于恒、簡薇芳承 受程序,該書狀已由本院送達相對人簡偉峻簡于翔、簡于 恒、簡薇芳在案,此有民事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 籍謄本、本院113年4月8日投院揚家字第1130000359號書函 影本、送達證書在卷足憑,依前揭說明,本院准由相對人簡 偉峻、簡于翔、簡于恒、簡薇芳李金女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程序。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 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 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 擔。其中林憶家於上開判決確定後死亡(死亡日期112年9月 9日),繼承人為相對人謝秋梅葉秀卿,此有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113年2月6日新北院楓家科字第81號函影本在卷足憑,依前 揭規定,相對人謝秋梅葉秀卿應承受林憶家應負擔之訴訟 費用,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憶家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 又李金女之繼承人即相對人簡偉峻簡于翔、簡于恒、簡薇 芳,承受本件程序後,依前揭規定,相對人簡偉峻簡于翔 、簡于恒、簡薇芳應承受李金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並於繼 承被繼承人李金女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再者,上開確 定判決於首揭規定之112年11月29日公布修正施行前即具有 執行力,則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依首揭說明即應適 用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本件相對 人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附表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說明,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依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593元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09年審字第5584號 第一審地政規費 1,6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 (110)M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規費 1,08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 (110)MA00000000 合     計 14,273元  
附表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 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金額 (單位:新臺幣)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單位:新臺幣) 1 唐詮糧唐政糧唐文樹、唐春協、許正義許明哲許明慧、許明毓、游唐嬌雲唐玉枝唐玉華 連帶負擔100分之5 714元 連帶給付714元 2 洪彩塀 100分之12 1,713元 1,713元 3 洪美娟 100分之12 1,713元 1,713元 4 游永鑫 100分之23 3,283元 3,283元 5 洪靜容 100分之6 856元 856元 6 曾紫微 100分之4 571元 571元 7 曾寬揚 100分之4 571元 571元 8 曾郁仁 100分之4 571元 571元 9 周惠如 100分之6 856元 本件聲請人 10 簡偉峻李金女之繼承人、簡于翔李金女之繼承人、簡于恒即李金女之繼承人、簡薇芳李金女之繼承人、李絨、鄒達德鄒宗穎鄒宗顯、鄒姍妙、林登偉李効宗廖舜南李舜益李舜正張秀鳳陳俊廷陳俊利陳妙真陳榮霖陳添旺、陳秀英、陳碧雲陳碧珠李義雄李明儒李明釗李彥樺李岱芳李義昌李阿信李玲津林裕宗林裕章林佰峰林玠源、林助、謝秋梅林憶家之繼承人、葉秀卿林憶家之繼承人、林琡娟林色美、林甜、陳燕聰林助信律師陳燕良之遺產管理人、陳淑惠林票林晉慶、林晉飛、唐振軒 連帶負擔100分之20 2,855元 連帶給付2,855元 (簡偉峻簡于翔、簡于恒、簡薇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金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謝秋梅葉秀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憶家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11 林晉慶 100分之2 285元 285元 12 林晉飛 100分之2 285元 285元 說明: 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確定。 二、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係依據計算書核定之訴訟費用14,273元,乘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得出,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三、李金女於113年1月4日死亡,繼承人為相對人簡偉峻簡于翔、簡于恒、簡薇芳,相對人簡偉峻簡于翔、簡于恒、簡薇芳應承受李金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金女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 四、林憶家於112年9月9日死亡,繼承人為相對人謝秋梅葉秀卿,相對人謝秋梅葉秀卿應承受林憶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憶家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 五、因前揭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是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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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