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曾英美
被 告 江美鈴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曾英美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江美鈴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涉犯傷害罪嫌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易字第 164 號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