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16號
NTDM,113,附民,116,20240531,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曾英美
被 告 江美鈴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曾英美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江美鈴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涉犯傷害罪嫌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易字第  164 號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