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88號
NTDM,113,金訴,88,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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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秉益



選任辯護人 林哲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緝字第484、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秉益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被告曾秉益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 後,認定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1 3年2月23日起予以羈押3個月。茲被告羈押期間將於113年5 月22日屆滿,經本院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並審酌全 案情節及目前審理之進度,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猶存 ,復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代替羈押手段以保全被告 ,且本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 請之情形,故裁定自113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 、辯護人雖稱被告家中有父母、小孩需要照顧等語,惟此與 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是否消滅無涉,附此敘明。又被告已坦 承犯行,且已言詞辯論終結,本件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 要,應予解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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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