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71號
NTDM,113,聲,271,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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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世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0號)
,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世鼎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0號肇事逃逸等案件卷內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或電子卷證光碟(經隱匿王世鼎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不含姓名】部分)及轉拷交付如附表編號16至19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就前開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複製、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世鼎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現 由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0號審理中,請求付與警詢卷全部 卷證影本、檢察官偵查卷全部卷證影本、卷附警詢及偵訊光 碟全部,並同意付與電子卷證光碟替代卷證影本等語。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持有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 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8條之1授權,民國111年2月18日司法 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110005090號令、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 162995號令會同訂定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刑事訴訟閱卷規 則第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被告聲請法院付與卷 證影本,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 圍,並簽名或蓋章、前項所稱卷證影本,包括翻拍證物之照 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再依刑事訴訟閱卷規 則第23條規定,法院許可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 者,應指定其範圍後,交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及時間,通知 被告檢閱卷證,或預納費用及到院領取卷證影本,除當庭檢 閱卷證者外,並通知閱卷室。閱卷室承辦人員應於被告到院 檢閱卷證、領取卷證影本或接獲書記官通知時,向書記官領 取卷證。法院許可付與電子卷證者,應由書記官將電子卷證



傳送閱卷室,由閱卷室承辦人員交付被告。翻拍證物照片、 複製電磁紀錄者,亦同。前二項卷證影本,應加設浮水印。三、經查:
 ㈠聲請人王世鼎因涉犯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現 正繫屬本院,由本院審理中(案號:113年度交訴字第20號 ),依上開說明,為保障聲請人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 便民之旨,就卷內與聲請人被訴事實有關,且無足以妨害另 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亦 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准許聲請人 於預納費用後,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 或電子卷證光碟、如附表編號16、17所示之聲請人警詢、偵 訊錄音錄影光碟及附表編號18、19所示之錄影畫面檔案。但 鑒於聲請人以外之人之基本資料,為個人資料及隱私,本院 交付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錄音錄影光碟之範圍,自不包括 足資識別聲請人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 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取得後,不得複製、轉拷、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㈡另聲請人聲請付與相關證人(含同案被告林宜軒、告訴人顏 君赫、周芷琳等人)警詢、偵訊筆錄錄音錄影檔案部分,因 上開相關證人之證詞或陳述內容,均已記載於筆錄之上,聲 請人詳閱其前揭本院准予其聲請之卷證資料,即可得知該等 證述或陳述內容,已可保障聲請人此部分之資訊獲知權。況 錄音或錄影光碟內容中含其等於庭期中口頭陳報個人年籍資 料之影音,此涉及其等之隱私,且技術上尚無法將數位影音 檔案涉及個人資料部分割裂分離或遮隱,考量聲請人拷貝警 詢、偵訊錄音錄影光碟攜回自行播放亦無何訴訟上效力,非 屬法定之證據調查方法,復易導致程序上爭執、延滯及紛擾 ,更難以防範訴訟外不當使用之情形發生,從而,依上開說 明,其此部分之聲請自與上揭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以駁回 ;至卷內其餘卷宗內容(如前案紀錄表、戶役政資料、卷內 民事判決與裁定、民事暫時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等資 料),則因與聲請人本案被訴肇事逃逸犯罪事實無關,或非 屬聲請人行使防禦權所必須,或涉及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祕 密之卷證資料,依上說明,其此部分之聲請,亦應予以駁回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駁回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證據資料 出 處 1 被告王世鼎 (1)112年2月27日警詢筆錄 警卷第21至27頁 (2)112年5月25日警詢筆錄 警卷29至37頁 (3)112年9月13日偵訊筆錄 偵卷47至50頁 2 同案被告林宜軒 (1)112年3月5日21時09分警詢筆錄 警卷第1至5頁 (2)112年3月5日22時29分警詢筆錄 警卷第7至11頁 (3)112年4月20日警詢筆錄 警卷第13至19頁 (4)112年7月26日偵訊筆錄 偵卷第35至37頁 3 證人即告訴人顏君赫 (1)112年2月27日警詢筆錄 警卷第39至45頁 (2)112年9月13日偵訊筆錄 偵卷第47至50頁 4 證人即告訴人周芷琳 112年3月5日警詢筆錄 警卷第47至51頁 5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等資料 警卷第57至63頁 6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 警卷第65至71頁 7 手機錄影畫面截圖、監視錄影畫面影像截圖 警卷第73至85頁 8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 警卷第109頁 9 牌照號碼3876-NS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牌照號碼ATF-0006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警卷第111至113頁 10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20026010號函暨檢附員警偵查報告 核交卷第9至11頁 11 豐安診所診斷證明書暨診療收據 核交卷第63頁 12 王世鼎顏君赫刑事陳報狀 偵卷第51至57頁 13 車輛行駛路線說明 偵卷第59頁 14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 偵卷第81頁 15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中監投鑑字第1130022983號函 偵卷第87頁 16 被告王世鼎112年9月13日偵訊之錄音錄影檔案 偵卷卷末之證物袋中記「113偵5447」光碟片 17 被告王世鼎112年5月25日警詢之錄音錄影檔案 偵卷卷末之證物袋中記載「周芷琳林宜軒所報肇逃、過失傷害、妨害自由、違反保護令」之光碟片 18 同案被告林宜軒提供之影像檔 同上 19 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 偵卷卷末之證物袋中記載「王世鼎報恐嚇」及「顏君赫報傷害」之光碟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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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