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65號
NTDM,113,聲,165,20240516,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林亭慧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對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命令(113年度執字第72號)
及本院112年度投交簡字第416號判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抗告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執行裁判由為裁判 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指揮執行,應以指揮書附 具裁判書或筆錄之繕本或節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第457條第1項前段、第458條前段定有明文。執行機關對於 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 ,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 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 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 、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 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 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 聲明異議之餘地;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 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 卻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者,即 非適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1717號、111年度台 抗字第6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112年度投交 簡字第4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檢察官依據上開確定 裁判指揮執行,自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之方法不當可 言。




 ㈡觀諸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無非係就前開判決所處刑度有所 爭執,惟法院判決之量刑多寡,並非檢察官執行指揮可得置 喙,受刑人如就原確定判決認有量刑過重或其他違背法令之 虞,應另循其他法定程序以為救濟,非屬得聲明異議之事由 。準此,受刑人聲明異議並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 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自非聲明異 議程序所得審究。
四、綜上,受刑人所執聲明異議之事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之要件不符,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