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簡字,113年度,97號
NTDM,113,埔簡,97,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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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埔簡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昱汶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9993、1000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3
年度訴字第40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二、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及藥事 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同屬處罰轉讓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下稱愷他命)之規定。故行為人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 上開二罪,屬法條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 等法理,擇一處斷;比較上開2規定之法定本刑,藥事法第8 3條第1項規定較重,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自應論以藥事 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95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甲○○本案轉讓愷他命犯行,應適 用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 ㈡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 讓偽藥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按行為人轉讓同屬偽藥之愷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 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法規競合重法優於輕法之 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論處,如 行為人符合毒品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仍 應適用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 台上大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63 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就本案轉讓愷他命之行為,於 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不諱,依據上開說明, 被告此部分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 
㈤被告經查獲後雖曾供述其毒品來源為綽號「啟存」之成年男 子,但檢察官未因此查獲毒品來源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 察署113年5月2日函在卷可查,自不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所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 共犯」之要件,無從據該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本院審酌:被告⑴無犯罪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⑵持有及轉讓愷他命之動機 、目的、種類及數量;⑶轉讓愷他命之對象1人、次數1次之 犯罪情節;⑷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 業、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量刑事項,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愷他命成分,有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30日、同年12月6日鑑驗書 各1份在卷可稽,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在被告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之罪刑項下沒收之。另直接盛裝 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依何種方式,均有微量毒品殘留 而難以析離,故該等外包裝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 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與被告上開轉讓、持有第三級毒品之 行為尚無直接關聯,亦無由於本判決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宇軒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嗣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藥事法第83條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4包 1.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5356公克,驗餘淨重0.5213公克。 2.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6949公克,驗餘淨重0.6747公克。 3.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7053公克,驗餘淨重0.6920公克。 4.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7066公克,驗餘淨重0.6876公克。 5.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6920公克,驗餘淨重0.6751公克。 6.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7139公克,驗餘淨重0.6990公克。 7.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6923公克,驗餘淨重0.6789公克。 8.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6697公克,驗餘淨重0.6554公克。 9.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6809公克,驗餘淨重0.6673公克。 10.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6862公克,驗餘淨重0.6743公克。 11.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7239公克,驗餘淨重0.6996公克。 12.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6920公克,驗餘淨重0.6811公克。 13.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6857公克,驗餘淨重0.6722公克。 14.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6978公克,驗餘淨重0.6831公克。 15.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6939公克,驗餘淨重0.6774公克。 16.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7090公克,驗餘淨重0.6936公克。 17.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7193公克,驗餘淨重0.6977公克。 18.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7050公克,驗餘淨重0.6766公克。 19.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6769公克,驗餘淨重0.6627公克。 20.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7031公克,驗餘淨重0.6887公克。 21.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7174公克,驗餘淨重0.7004公克。 22.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7145公克,驗餘淨重0.6980公克。 23.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6915公克,驗餘淨重0.6729公克。 24.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6841公克,驗餘淨重0.6643公克。 備註:送驗晶體24包,經送驗單位同意,依檢品成分、外觀、顏色,分別取樣併驗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16.5915公克,純度74.9%,純質淨重12.4270公克。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447號鑑驗書、112年12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448號鑑驗書】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9993號
第10001號
  被   告 甲○○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愷他命(Ketamine)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並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 衛生福利部)公告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之第三級 管制藥品,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即屬藥事法第20條第1款 所稱之偽藥,非經許可均不得持有及轉讓,竟基於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前 某日,在南投縣草屯鎮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啟 存(臺語)」之人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數包,而非法持有 之。嗣於112年11月21日20時許,基於轉讓第三級毒品暨偽 藥之犯意,在其位於南投縣○○鎮○○○街000號住處,將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2小包無償交付徐雯君。嗣員警於112年11月23日 9時30分許,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其前 揭住處實施搜索,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4包(毛重分別為 0.77、0.99、0.99、0.99、0.99、0.99、0.9、0.86、0.89 、0.89、0.99、0.99、0.88、0.9、0.9、0.99、0.99、0.99 、0.99、0.99、0.99、0.99、0.89、0.9公克,純質淨重共1 2.427公克)等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徐雯君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於000年00月00日出具草療鑑字第112110044 7號鑑驗書、於000年00月0日出具草療鑑字第1121100448號



鑑驗書各1份、扣案物照片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其法定 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93年4月21日修正、同年月23日施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偽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00萬元以下罰金」,嗣於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其法 定本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縱轉讓第三級毒品淨重達20公克以上,或成年 人對未成年人、懷胎婦女為轉讓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8條第6項、第9條各有加重其刑至2分之1特別規定,依各 該規定加重處罰後,仍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較 重,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 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論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05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藥事法第 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扣案之愷他命24包,均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項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請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鄭宇軒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何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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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