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16號
NTDM,113,單聲沒,16,20240528,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 人 鄧又語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
3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鄧又語因違反商標法罪,經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5021號為緩起訴處分(民國111年12月23日 確定)。緩起訴處分於112年12月22日期滿未經撤銷;本案 所扣押仿冒商品(詳111年保字第1038號扣押物品清單), 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於「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爰依法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規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 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三、經查,受處分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02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12 月23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至112年12月22日期滿未經 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 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結果確為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有日本ITO抽取式棉柔巾鑑定書、地域代理授權書、鑑 定授權書、專屬商標授權書、侵權市值估算表、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109年12月23日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8月23日函、本院搜索 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 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在卷可參 ,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商 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自應依該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註冊/審定號 備註 1 仿冒「ITO」商標之洗臉巾 2件 商標00000000 (保管字號:111年度保字第1038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