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54號
NTDM,112,附民,54,2024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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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李柏諭

被 告 劉信輝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金訴緝字第2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被告劉信輝被訴詐騙原告李柏諭而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 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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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