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2年度,26號
NTDM,112,侵訴,26,2024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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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李嘉耿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9048號、112年度偵字第9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事 實
一、甲○○於民國83年8月1日至86年7月31日擔任南投縣○○鎮○○國 小教師、於86年8月1日至93年7月31日擔任南投縣○○鎮○○國 小教師、於93年8月1日至99年7月31日擔任南投縣○○鎮○○國 小教師及主任、於99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擔任南投縣○○ 鎮○○國小代理校長、於106年8月1至107年7月31日為候用校 長借調南投縣政府服務,於107年8月1日擔任南投縣○○鎮○○ 國小校長至113年2月27日。其於擔任上開教師期間,明知附 表一所示女生均為未滿14歲且在其任教學校就讀之女學童, 竟基於違反附表一所示未滿14歲女學童意願之方法,對附表 一所示未滿14歲女學童,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分別為強制性 交、強制猥褻及性騷擾行為(各被害人、時間、地點及方式 均詳如附表一)。
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 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 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因 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 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 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 項、第12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 ,除有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 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之兒童及少年身分之 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 2項亦有明文。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及第13條第1項所 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 、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 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 亦定有明文,故本件判決書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害人代號BK 000-A1120068(下稱甲女)、BK000-A1120073(下稱乙女) 、BK000-A1120077(下稱丙女)、BK000-H112043(下稱丁 女)僅記載代號,而BK000-A1120077A(下稱戊女)、BK000 -A1120077B(下稱己女)為丙女之同學、BK000-A1120074( 下稱庚女)為甲女、乙女之同學,BK000-H112043C(下稱辛 男)為丁女之老師,若揭露上開人等之真實姓名,即可能據 此知悉本案被害人之真實身分,是其等之姓名應屬其他足資 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故亦僅記載代號,合先敘明。 ㈡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是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所定被告以外之 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係以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 犯罪,依法有訊問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 結,而以具結之陳述已具足以取代被告反對詰問權信用性保 障情況之要件,在立法政策上特予肯認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者外,得為證據。經查,被告及辯護人雖爭執證人甲女、乙 女、丙女丁女、戊女、己女、庚女、辛男之偵查中證述無 證據能力,惟被告及辯護人並未指出上開證述有何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況證人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己女、 庚女、辛男之偵訊筆錄均已依法具結,且於本院審理中經過 交互詰問,復查無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是證人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己女、庚女、辛男於偵查中經具結之 證述內容,應認有證據能力。
 ㈢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 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 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又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 ,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 關提出報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3項前段、第36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有鑑於調查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 組,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均應具有性別平等意識及相關專 業能力,因其調查報告已符合專業、公正及中立之要求,故 於同法第41條第2項明定:「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 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是性平會調查 小組所為之調查報告,包括:調查訪談紀錄、佐證資料、調 查結論,均係依法製作、蒐集,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具有 法律上證據適格之效力,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法律 有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應認有證據能力。準此,本案南 投縣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性平事件調查報告,即係依 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授予之調查權限,訪談案內相關人等,並 蒐集佐證資料後依法製作。核其內容已詳載申請調查之事由 、調查依據、調查過程、訪談內容摘要、事實認定及理由、 處理建議等資訊,製作程序合於上開法律規定,屬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法律有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因此該調 查報告及其中所載甲女、丙女丁女及戊女之訪談紀錄及證 述,縱屬審判外之陳述,仍有證據能力。
㈣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文書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 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 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該等證 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擔任各國小教職,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曾為其指導學生,惟否認有對甲女、乙女、丙 女、丁女為妨害性自主或性騷擾犯行,辯稱:雖然在案發時 點我有指導過這些學生,但我從未與女學生單獨共處一室, 我沒有對她們做這些事情,她們指述都不實等語;辯護人為 被告辯稱:本件僅有被害人單一指述,且本案距今案發已久 ,並無充足之補強證據,就檢察官起訴部分並無證據可供支 持等語。經查:
㈠被告有於附表一所列時間分別擔任南投縣○○鎮○○國小教師、○ ○國小教師及主任及○○國小代理校長校長等職,  而被害人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有於附表一所列時間分別 就讀○○國小、○○國小及○○國小等情,業經被告所不爭執,並 有丙女畢業紀念冊、南投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府教學字第11 20257643號函檢附之任職期間、南投縣○○鎮○○國民小學113 年1月2日投○小字第1120004541號函、南投縣○○鎮○○國民小 學112年12月27日○小學字第1120005232號函、南投縣○○鎮○○ 國民小學112年12月26日投○○小字第1120004437號函檢附之 就學期間資料在卷可稽(見9048偵卷第100至101頁,本院卷



一第61頁、第55至59頁、第49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
㈡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
⒈就電腦教室部分(附表一編號1①、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②):  甲女於偵查及性平調查中證稱:我是99年從○○國小畢業,所 以發生時間應該是98年間,被告是我老師,被告會趁上電腦 課摸我的背部,我換位置他還會過來,把我抱到他大腿上坐 著,用手環抱我,把手放在我的前胸下圍,雖然有其他同學 在,但被告會在上課時走動擋住其他同學視線,所以同學都 沒看到被告碰觸我身體的行為等語(見703他卷二第14至18 頁,性平報告第187至194頁)。又於審理中證稱:我是○○國 小畢業的,被告當時是國小主任,案發時間印象是98年間我 5年級的時候,當時我們班有6位學生,上電腦課時我原本是 坐在靠門口第1排最後的位置,後來被告會對我毛手毛腳, 所以我就自己換到第2排最後的位置,我換位置之後,被告 有次就叫我起來並把我抱著坐在被告大腿上,我有用手試圖 抵抗撥開,但被告抱的很緊,已經碰我到胸部下緣,我沒有 發出聲音因為我怕同學有異樣眼光或說閒話,抱的時間大概 就是持續一節課40分鐘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至34頁)。 ⒉就研究室部分(附表一編號1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③):   甲女於偵查及性平調查中證稱:另外有次午餐吃完要洗碗盤 ,被告看到我叫我進去研究室,我想說他有事要交代我,我 就進去,被告叫我把門關起來並上鎖,我走過去他那邊,被 告就上前把我撲倒在研究室沙發,我一直反抗,被告的雙 手就把我的雙手壓著不讓我掙脫,接著被告就強吻,舌吻我 ,大約10分鐘,我就一直想要掙脫,後來午休鐘聲響起,我 就掙脫被告,趕快跑進教室裡面等語(見703他卷二第14至1 8頁,性平報告第187至194頁)。又於審理中證稱:第2次是 我剛吃完午餐時,我要去洗碗盤看到被告要走進研究室,被 告就招手叫我進去研究室,當時我想說應該要交代事情我就 進去,被告就跟我說把門關上鎖起來,我關上後結果被告把 我壓在研究室沙發上,把我雙手壓住強吻我,我也有反抗, 但被告把我雙手都壓制,後來中午有一個鐘聲響,被告才鬆 嘴跟鬆手讓我離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至34頁)。 ⒊就停車場部分(附表一編號1③、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⑤):   甲女於偵查及性平調查中證稱:最後一次是那時我負責打掃 學校停車場,被告不知要外出還是要車上拿東西,他看到我 就突然把我公主抱抱起來,我雙腳一直動想要反抗,他才把 我放下來,我才走回教室。上開這些事情我沒有跟爸爸說, 因為當時學校有很多活動,我也很喜歡參加活動,我怕跟爸



爸講完爸爸就不讓我參加活動,我99年6月畢業後有次遇到 乙女,我才跟乙女講,當時她是小四,我跟她說被告會毛手 毛腳,有強吻我、亂摸我,請她要小心,但具體細節我沒有 跟她講得很清楚,後來乙女畢業後我們用臉書聯絡,乙女說 被告也有強吻她等語(見703他卷二第14至18頁,性平報告 第187至194頁)。又於審理中證稱:最後1次是我在校園車場那邊掃地,被告看到我就在我後面突然公主抱我,我兩 隻腳一直爭執,被告才把我放下來。我畢業後有次遇過乙女 ,我有跟乙女說被告對我有毛手毛腳情形,所以我叫乙女也 要小心提防被告(見本院卷二第12至34頁)。並有甲女手繪 電腦教室平面圖、○○國小平面圖、○○國小電腦課教室教師 研究室及機車停車棚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9048偵卷第115 至121頁、第123至124頁,本院卷二第71頁)。  ⒋乙女於偵查中證稱:我跟甲女就讀同一所國小,後來我就讀 國中1年級,在操場遇到甲女,她是大我一屆或二屆的學姐 ,聊天時就提到被告,她跟我說她發生的狀況,她說被告載 她回家時會摸她大腿還是躺在她大腿,我有嚇到,然後我有 跟她講我的狀況,我有詳細的跟她說我發生的事情,她也嚇 到了等語(見703他卷二第50至54頁)。又於審理中證稱: 我跟甲女就讀同一所國小,後來我就讀國中1年級,在操場 遇到甲女,她是大我二屆的學姐,聊天時就提到被告,甲女 跟我說她發生的狀況,她說被告載她回家時會摸她大腿還是 躺在她大腿,我有嚇到,然後我有跟她講我也有被被告強吻 (見本院卷二第42至47頁)。 
 ⒌庚女於偵查中證稱:甲女是我學姐,有次我有看到被告抱著 甲女,地點是在餐廳旁的停車格,被告是用公主抱的方式, 把甲女從餐廳抱到操場,走到一半被我看到,被告發現我看 到,就把甲女放下,我還看到被告有親甲女,我看到被告的 後腦勺靠近甲女,視線遮住甲女的臉,所以我看不到被告親 甲女的甚麼地方等語(見703他卷二第69至72頁)。又於審 理中證稱:我是100年從○○國小畢業,被告當時是主任及自 然導師,甲女是大我一屆的學姐,有次我從教室有看到被告 抱著甲女,地點是在餐廳旁的機車棚,被告是用公主抱的方 式,把甲女從器材室經過操場抱到機車棚,走到一半被我看 到,我還有看到被告親甲女臉頰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2至58 頁)。
㈢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即起訴書附表4):
乙女於偵查中證稱:案發時間是我在○○國小4年級時,大約是 98、99年間,被告是○○國小的主任,那天是五校聯運的運動 會,地點是在學校的器材室,是放獎品跟雜物的地方,在1



樓,那天被告說我表現很好,要多給我獎品,把我帶進器材 室,當時是下午,運動會已經結束,被告跟家長在學校喝酒 ,我當時看到被告的臉很紅,沒有開燈,因為當時被告走在 我後面,我也不知道燈在哪裡,他叫我選獎品,選完他就問 我可不可以親他一下,我就親他臉頰一下,他就說可不可以 再親主任嘴巴,我沒有說話有點嚇到,他二手抓著我肩膀直 接親過來而且還伸舌頭,大概30秒到1分鐘,我有稍微往後 退,但他還是把我的肩膀抓著。我沒有同意被告親我嘴巴, 而且我也被嚇到,感到害怕。案發當天我回去就趕快一直刷 牙,刷好幾次,我覺得很噁心,很害怕。後來我就讀國中1 年級,在操場遇到學姊甲女,她大我一屆或二屆,聊天時就 提到被告,她跟我說她發生的狀況,她說被告載她回家時會 摸她大腿還是躺在她大腿,我有嚇到,然後我有跟她講我的 狀況,我有詳細的跟她說我發生的事情,她也嚇到了等語( 見703他卷二第50至54頁)。又於審理中證稱:我是○○國小 畢業的,被告當時印象中是學校的主任。案發那時大概是98 年間,印象中當天是運動會結束,家長跟被告在吃東西,我 後來在走廊上遇到被告,被告就說我當天運動會表現很好另 外要送我獎品,要帶我去挑禮物,就去到辦公室左邊那間教 室,我印象中當時案發地點就是辦公室旁邊的那間教室,至 於詳細名稱我忘記了,我進去後隨便選了一個禮物,被告就 說可不可以親主任一下,我想了一下就親他臉頰,被告又說 可不可以換親嘴巴,我還沒有回答,被告就直接抓住我的肩 膀並強吻我,被告還有伸舌頭,時間持續約30秒到1分鐘, 後來我有嚇到往後退,然後過一下之後他就鬆手,我就趕快 離開那間去找家長。後來我就讀國中1年級,在操場遇到學 姊甲女,她大我二屆,聊天時就提到被告,甲女跟我說她發 生的狀況,她說被告載她回家時會摸她大腿還是躺在她大腿 ,我有嚇到,然後我有跟甲女說我被被告強吻。我國小畢業 後私底下跟被告也無交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5至50頁), 並有乙女手繪○○國小平面圖及○○國小平面圖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二第73頁、第75頁)。
⒉甲女於偵查中證稱:我99年6月畢業後有次遇到乙女,我才跟 乙女講,當時她是小四,我跟她說被告會毛手毛腳,有強吻 我、亂摸我,請她要小心,但具體細節我沒有跟她講得很清 楚,後來乙女畢業後我們用臉書聯絡,乙女說被告也有強吻 她等語(見703他卷二第14至18頁)。又於審理中證稱:乙 女是我同一國小的學妹,我畢業後有用臉書跟她說要小心被 告,後來有次在國中的操場有碰到乙女乙女跟我說她國小 時有被被告強吻,地點就是在體育器材室,至於案發時間我



就沒記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至28頁)。 ㈣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⒈就汽車旅館部分(附表一編號3①、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①):  丙女於偵查及性平調查中證稱:被告是我○○國小的排球教練 ,我與被告是師生關係。第1次案發時間大約是93年6月前, 大約3月份的某個週六,地點在○○鎮○○汽車旅館,當時我是 六年級下學期,約13歲,當時因為快要比賽,所以週六要去 學校練球,被告有先跟我媽說會來載我去學校,但被告沒來 ,所以我媽先騎機車載我,在路上遇到被告,我就坐被告的 車,我上車後被告沒有載我到學校,繼續往前開,讓我當下 以為要載其他隊員,我看到○○汽車旅館的標示,當下原本選 擇要跳車,但車速太快,我怕我受傷回不了家,就到了汽車 旅館,我當時在後座,被告要我下車但我不願意,甲○○就把 後車門打開強行把我抱到房間,先打開電視,電視裡面是沒 有穿衣服的男女生,就是色情片,我趕快趁機躲到廁所去, 把門鎖起來,在裡面一直哭,想說要怎麼逃脫,被告一直強 制要開鎖進來,我都沒有理會,最後被告說要把我載回去, 我才把門打開,被告就強行把我抱到床上,一直舌吻我,隔 著衣服摸我全身,當時穿長袖長褲,因為是冬季。被告隔著 褲子去摸我下體,他舌吻我把舌頭伸到我的嘴巴,我就咬他 的舌頭,他反過來打我腿部,腿部沒有明顯外傷,我就一直 哭,他說對不起,就帶我回家等語(見703他卷二第111至11 5頁,性平報告第72至104頁)。又於審理中證稱:我國小是 念○○的○○國小,我從4年級有參加學校排球隊,當時教練主 要是被告及王○主任,排球隊練球時間是上午的早自習、中 午午休及下午放學時間,如果有比賽的話,星期六也會練球 ,我是在93年6月畢業,第1次案發時間大約是93年6月前, 印象中是假日早上,當時因為快要比賽,所以週六要去學校 練球,當天我是穿長袖長褲,被告有先跟我媽說會來載我去 學校,但被告沒來,所以我媽先騎機車載我,在路上遇到被 告,我就坐被告的車,被告當時是開深綠色廂型車,我坐在 後座,車上只有我一人,我上車後被告沒有載我到學校,反 而是載我到○○汽車旅館,被告下車就把後車門打開強行把我 抱到旅館房間,我有掙扎,我趕快趁機躲到廁所去,把門鎖 起來,在裡面一直哭,被告一直強制要開鎖及撞門進來,後 來我開門後,被告就用手指侵入我下體,被告還舌吻我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235至260頁)。
⒉就產業道路部分(附表一編號3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②):   丙女於偵查及性平調查中證稱:第2次也是在93年6月之前發 生的事,我93年6月畢業,印象中發生在禮拜三的下午,當



時練完球,家長沒辦法來接我,被告說要送我回去他開車我 坐後座,他沒有把車開到我家,他開去一條產業道路,都是 草跟樹,我現在也沒辦法指出是甚麼地點,他就把車停著, 他來到後座強行將我抱到他大腿上,我是面對著他,他就把 我外褲及內褲脫掉,我記得好像也是穿長褲,坐在他的大腿 上,因為我有反抗,一直哭,我就覺得很痛,我有一種很痛 的侵入感,我感覺我的下體被侵入,過一會他就很緊急把我 拉起來,趕快去拿衛生紙包住他的下體,我感覺是被被告性 侵,回家後我都沒辦法好好走路,但我沒有看醫生,隔天被 告在學校遇到我,問我褲子有沒有流血,我不知到甚麼意思 ,他就笑著對我說他的褲子有沾到我的血,在同一天下課時 間,他來我教室外面叫我出去,叫我去廁所外面,他拿了一 包藥給我,說這是避孕藥,叫我準時吃等語(見703他卷二 第111至115頁,性平報告第72至104頁)。又於審理中證稱 :第2次也是在93年6月之前發生的事,印象中發生在禮拜三 的下午,當時練完球,家長沒辦法來接我,被告說要送我回 去他開車我坐後座,車上也只有我一人,被告當時的車是黑 色的TOYOTA,他沒有把車開到我家,他開去一條產業道路, 附近都是草跟樹,被告停好車之後來到後座,就邊強拉著我 ,脫掉我的褲子並把我抱到他的大腿上,我當時有一個很強 烈的撕裂感,就是很痛,我印象很清楚就是我在哭,再來就 是他強行把我拉起來,然後抽了很多張衛生紙包住他的下體 ,我印象中有看到被告大腿的肉色,所以被告應該有脫褲子 ,被告當時有用性器進入我的性器,事發之後被告還拿避孕 藥給我吃,避孕藥的包裝是傳統小正方形的紙摺成三角的形 式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5至260頁)。  ⒊就器材室部分(附表一編號3③、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③):   丙女於偵查及性平調查中證稱:第3次也是93年6月之前發生 的,地點在學校體育器材室,當時有一位老師要我去借球, 我進去體育器材室後聽到教室鐵片鎖的鎖門聲音,後來發現 被告尾隨在我後面,我本來背對被告,他把我拉過來,面對 著他,強行抱住我,又對我舌吻,摸我的上半身,全身亂摸 ,但我不記得確切的部位,我趕快反抗掙脫離開器材室,回 到操場找同學。被告對我做的上開事情我都不同意,而且我 有反抗。我當時洗澡都是用菜瓜布在洗,我覺得很噁心,也 沒有去就診,因為我不敢跟大人說這些事。在93年我有跟同 班同學戊女、己女說,我有提到汽車旅館、避孕藥及車上發 生的被告侵犯我的事情,但實際上我跟他們轉述細節我已不 記得,但我跟己女講得比較多,因為我當時跟她交情很好等 語(見703他卷二第111至115頁,性平報告第72至104頁)。



又於審理中證稱:第3次也是93年6月之前發生的,當天是練 田徑的老師請我去器材室借壘球,被告尾隨在我後面,我進 到器材室聽到門鎖上,才發現被告在我後面,被告把我強抱 ,然後舌吻,我有掙扎把他推開,然後我趕快把球拿著,把 門打開衝出去回到操場。上開事情我沒有跟家人說,因為我 們家管得很嚴格,當時的風氣,媽媽是覺得老師是一個很神 聖的位置,老師說什麼就是什麼,我當時沒有選擇說,是因 為我們家裡很嚴格,我媽媽不會相信我,我會被打,但我當 時很想死掉,需要一個宣洩口,所以我有跟我同學戊女、己 女說,我是在學校的○○樓梯那邊分別跟戊女、己女說的,我 被被告性侵的時間都是在6年級的下學期發生的,我畢業之 後與被告也無任何交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5至260頁)。 並有案發地點及○○國小相關地點照片在卷可稽(見警卷一第 183至185頁,9048偵卷125至132頁)。  ⒋戊女於偵查及性平調查中證稱:我與丙女是國小同學,我也 有參加排球隊,但時間比較短。印象中是在畢業前,地點是 在我們學校○○溜滑梯那邊,丙女跟我說有次排球隊外出時, 回來是被告載她回來,就只有她跟被告在車上,但被告沒有 往丙女家開去,反而是去○○的一家汽車旅館,旅館名稱我忘 記了,丙女跟我說到汽車旅館後,被告把她帶到房間,想要 強行做一些行為,但丙女說她有掙脫,然後跑到廁所,到廁 所後,她想反鎖廁所的門,但無法鎖,被告將她從廁所拖出 來,強行脫掉她的內褲、內衣等,丙女跟我描述完汽車旅館 的事情後,丙女還把一包藥拿出來,那包藥我印象中是以前 用三角形折起來,裡面有一顆藥丸我印象中是粉紅色的,那 顆藥我會特別有印象是因為它跟我們平常吃的感冒藥不一樣 ,丙女說這是被告給她的,叫她都要吃。我記得我當時聽到 後蠻錯愕,我有問丙女有無抵抗,丙女說甲○○比較強硬,丙 女也有求饒,當時丙女跟我講這些事時,情緒是崩潰的,也 有哭泣。印象中丙女是說在旅館那次被告有脫掉她的內褲, 具體那次有無發生行為我有點忘記,但我記得可能在其他次 有發生性行為,所以丙女才會拿出粉紅色藥丸給我看,丙女 說被告說做完那個事情之後要吃這個等語(見703他卷三第5 6至60頁,性平報告第143至149頁)。又於審理中證稱:我 是丙女國小5、6年級的同班同學,印象中被告當時是學校體 育老師,有指導排球隊,我也有加入排球隊,不過時間不久 。當時是在畢業前,地點是在我們學校○○溜滑梯那邊,丙女 跟我說有次排球隊外出時,回來是被告載她回來,就只有她 跟被告在車上,但被告沒有往丙女家開去,反而是去○○的一 家汽車旅館,丙女跟我說到汽車旅館後,被告把她帶到房間



,想要強行做一些行為,但丙女說她有掙脫,然後跑到廁所 ,到廁所後,她想反鎖廁所的門,被告將她從廁所拖出來, 強行脫掉她的內褲、內衣等,丙女跟我描述完汽車旅館的事 情後,丙女還把一包藥拿出來,那包藥我印象中是折成三角 形狀的紙,裡面有一顆藥丸我印象中是粉紅色的,那顆藥我 會特別有印象是因為它跟我們平常吃的藥不一樣,丙女說這 是被告給她的叫她要吃,丙女說的時候還有哭泣。其實我國 小畢業後就到外縣市唸書,之後又出國,直到112年才回國 ,所以我畢業後跟丙女及被告沒什麼交集,但這件事在我心 中一直存在,我是到112年看到被告的事件爆發出來後,我 才主動去聯繫丙女,請她可以加入團體把這件事情說出來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118至128頁)。  
己女於偵查中證稱:我跟丙女是國小同學,也念同一國中, 感情還不錯。印象中在約我們國小6年級時,丙女在我們學 校的○○的樓梯那邊,當時現場只有我與丙女丙女跟我說她 想跟我說一件事情,還沒說時丙女就先哭了,丙女說我們的 排球老師被告性侵了她,被告還有帶丙女去汽車旅館,就是 ○○汽車旅館,汽車旅館在學校附近。丙女跟我說被告帶她去 汽車旅館後一直摸她的身體,一直想親吻他,但被害人一直 有反抗,但是力氣部分可能沒辦法抵抗的了,所以就被侵犯 了。我有問丙女是否要跟老師或家長講,但是丙女當下害怕 被罵,所以就沒有打算要告訴其他人。丙女在跟我講這件事 情之後的1、2週內,又有跟我說被告拿避孕藥給她吃,丙女 問我說要不要吃,我就問丙女當時發生關係時,被告有沒有 戴保險套,她說沒有,我就跟丙女說那可能要吃。這件事情 發生後,丙女在學校情緒比較低落,不想笑,反應很慢。另 外丙女也跟我說過有一次是在學校的器材室,丙女跟我說她 在收拾器材,被告尾隨在後,並從後面環抱她、亂摸她,丙 女也說過被告會趁開車載丙女回家時,將車子停在路邊,撫 摸丙女丙女都有反抗等語(見703他卷二第108至184頁) 。又於審理中證稱:我跟丙女在小學3、4年級是同班同學, 5、6年級是同校不同班,但都是學校排球隊的隊員,丙女是 排球隊隊長,印象中在約我們國小6年級下學期時,丙女在 我們學校的○○的樓梯那邊,當時現場只有我與丙女丙女跟 我說她想跟我說一件事情,還沒說時丙女就先哭了,我就先 安撫她,等她情緒穩定了再說,丙女先說被告有帶她去汽車 旅館,並在旅館內性侵她,丙女說她有反抗,但力氣比不過 被告,丙女有說到被告有給她避孕藥,另外丙女也跟我說過 有一次是在學校的器材室,丙女跟我說她去拿器材,被告尾 隨在後從後面環抱她、亂摸她,我覺得當時丙女與被告並無



任何特殊情感,但是被告會特意去接觸丙女,我在國小時與 被告並無任何交惡,國小畢業後與被告也沒有交集等語(見 本院卷一第260至272頁)。
 ⒍另丙女於警詢後經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至心理治療所進行心 理諮商,釐清丙女創傷反應及性侵事件,諮商摘要內容略為 :①丙女於案件揭發後出現驚恐、易怒、自言自語及反覆思 考死亡等嚴重創傷,並對日常生活、工作與職場人際及夫妻 關係造成負面影響;②丙女在受害期間因年幼及家庭與社會 因素未敢求助,於案件被揭露後因畏懼相對人權勢而不敢貿 然接受支持團體及司法之協助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1 2年10月27日投警婦字第0000000138號函所檢附丙女經性侵 害防治中心轉介至心理治療所之心理諮商報告在卷可查(見 彌封袋編號1)。   
㈤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⒈丁女於偵查中及性平報告中證稱:被告是我在○○國小的代理 校長,印象中是在106年的冬天,當時我是4年級,地點在學 校的小木屋,那一次我跟同學發生衝突,我在教室哭,被告 以安慰我的名義把我叫去小木屋,他叫我坐他旁邊,一邊安 慰我,手就放我我大腿一邊講話一邊摸,大約10分鐘,當天 我穿學校的體育短褲;第2次在我小學6年級,地點在校長室 ,當時也是我跟同學發生一些事情,他藉故把我叫去校長室 ,講一些無關緊要的話,然後要我坐他旁邊,就開始摸我大 腿,也是一邊講話一邊摸,大約5分鐘以上。我沒有同意被 告摸我,但我沒有說出來,被告摸我腿時手都會上下滑動, 當時我就覺得被告的行為超越長輩該做的,被告不應該摸我 等語(見703他卷二第133至136頁,性平報告第421至432頁 )。又於審理中證稱:我是108年從○○國小畢業,印象中是 在106年的冬天,當時我是4年級,地點在學校的小木屋,那 一次我跟同學發生衝突,被告以安慰我的名義把我叫去學校 的小木屋,一邊跟我講話一邊來回摸我大腿,第2次是在我 六年級時,我在中午吃完飯後,被告把我叫進校長室,讓我 坐在他旁邊,然後被告跟我說話也是一直摸我的腿。這件事 情發生時我沒有告訴家人,因為我在六年級學校曾經有發問 卷給我們,當時隔壁班的學妹有填寫她被霸凌的事,問卷被 收回去後,被告跟學妹老師看到就很生氣,所以就把問卷拿 回去叫學妹改掉,所以我覺得當時如果把我自己被騷擾的事 說出來也沒用,我也不想給我家人找麻煩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270至282頁),並有○○國小平面圖、案發現場相關照片在 卷可稽(見9048偵卷第133至139頁)。   ⒉辛男於偵查中證稱:我是丁女國小6年級的導師,被告是當時



的學校校長,我在112年7月31日有接到被告的電話,被告覺 得似乎有人冒充被害人的姓名投訴他,所以被告請我去跟被 害人家長確認被害人一家是否有投訴他,於是我在天下五5 、6點打電話給丁女,我沒有丁女的LINE,我是透過其他學 生取得丁女的聯繫方式,請丁女撥打電話給我,我接起LINE 後,我們的聊天內容是跟丁女確認她遭受被告性騷擾案件的 經過,因為案發當時我也在處理另外一件性平案件,我不知 道丁女也有被性騷擾,所以對於當時我的疏忽感到愧疚,並 跟她道歉當時沒有察覺到她有被性騷擾。丁女也跟我說她在 何時間、何地點被摸。丁女是跟我說大概就是在快畢業前那 時間,那時學校有另一件性平事件她也知道,印象中丁女是 說她與告2人在校長室,校長在詢問被害人另一件性平事件 的事,校長就突然講一講時手就搭上去丁女大腿等語(見70 3他卷三第2至6頁)。又於審理中證稱:我是在107、108年 在○○國小服務,我是丁女國小6年級的導師,被告是當時的 學校校長。我在112年7月31日有接到被告的電話,被告覺得 有人冒充丁女的姓名投訴他,所以被告請我去跟丁女家長確 認丁女一家是否有投訴他,我經由被告知道這件事後,就透 過丁女同學聯繫丁女本人,我一開始先說我的來意,因為我 的目的是要關心她,丁女也有跟我說事情發生的經過,丁女 是說那時候是因為我正在處理另外一件性平案件,因為那時 候性平案件的學生情緒比較不穩定,所以周圍的人會比較關 心那位學生,當時被告有找丁女去辦公室及小木屋會談這件 事情,在談的過程中,她就說她有在辦公室及小木屋被被告 摸到她大腿。基本上我們當老師都會避免跟學生有肢體接觸 ,會保持適當距離。之後我在109年就調來臺中,之後只是 偶爾在公開場合會遇到被告,平時沒有交集等語(見本院卷 二第128至140頁)。
㈥綜合上開證據所示,可知:
⒈觀之甲女、乙女丙女丁女前揭證述,就被告於上揭時、 地對其為強制性交、猥褻及性騷擾行為之方式、過程等細節 陳述,前後均一致相符,所指述之案發地點亦真實存在,被 害人甚或記得被告所使用之車款、案發地點擺設,而本案案 發距今短則7年,長則20年,以甲女、乙女丙女丁女當 下之心智程度及就學之單純生活,因被告所為並非一般師生 間之尋常肢體互動,若非渠等親身經歷,留下難以抹滅之痛 苦記憶,當無法牢記此等情節並能具體陳述,足認甲女、乙 女、丙女丁女係本於親身經歷並有此受害經驗之事實而為 陳述,應有相當之可信性。
⒉又按性侵害被害人之證述,固須補強證據以擔保其供述之真



實性;然此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 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其證言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陳述 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足,且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 推斷該被告之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被害人之陳述為綜合判 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非補強證據。而法院 認定事實並不悉以直接證據為必要,其綜合各項調查所得之 直接、間接證據,本於合理之推論而為判斷,要非法所不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2號判決意旨參照)。 ①本案甲女、乙女均證稱有聽聞彼此被被告強吻、觸摸大腿等 情形,庚女亦證稱有看到甲女被被告親吻、公主抱,甲女、 乙女甚且有互相警告需提防被告等情,均核與證人甲女、乙 女陳述自身有遭被告強吻、強抱之經歷一致,是此既非一般 人日常生活經驗,若非甲女、乙女親身經歷,實無法為如此 之證述,是甲女、乙女、庚女之證述均足以互相補強真實性 。
②又依戊女、己女證述,丙女於陳述遭被告性侵時崩潰哭泣, 甚至提出被告所交付之藥品供戊女、己女觀視,且案發後有 疏離被告之情,而丙女之心理諮商報告亦顯示丙女有嚴重之 創傷反應,則若非遭遇巨大事件影響,實無能有此種劇烈心 情轉變,衡情與一般人遭受他人強制性交、猥褻後,於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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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