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3年度,230號
TNEV,113,南簡補,230,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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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30號
原 告 林吉祥
訴訟代理人 林少尹律師
藍玉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玉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貳
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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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