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07號
原 告 薛翔蔚
鄭凰珺
陳柏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榮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61,1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