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3年度,196號
TNEV,113,南簡補,196,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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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複代 理 人 呂東翰
被 告 林崇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36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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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