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3年度,171號
TNEV,113,南簡補,171,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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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71號
原 告 詹涵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子舜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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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