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664號
TNEV,113,南簡,664,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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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664號
原 告 莊櫟穎莊孟婷

被 告 陳威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 以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4月1日合法寄 存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上開裁定、 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 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 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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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