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408號
TNEV,113,南簡,408,2024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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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徐嘉堂(原名徐俊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勇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7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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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