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127號
TNEV,113,南簡,127,2024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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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婕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9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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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