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消小字第7號
原 告 鄭月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Agoda Company Pte. Ltd.間退款糾紛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Agoda Company Pte. Ltd.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外籍人士請補正護照及居留證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 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2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Agoda Company Pte. Ltd.為被告,惟未 據提出Agoda Company Pte. Ltd.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 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致本院無法查明被告Agoda Compan y Pte. Ltd.之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法定代理人,是 原告所為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定期命補正如主 文所示,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