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酬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3年度,209號
TNEV,113,南小補,209,202405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09號
原 告 中信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于立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5千元,是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1/1頁


參考資料
中信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