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0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民鍏、江啓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9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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