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03號
原 告 林耿弘
訴訟代理人 楊雅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百事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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