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3年度,200號
TNEV,113,南小補,200,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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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0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景銘、林慧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萬8,8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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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