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6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簡文琪
被 告 鄭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草屯鎮 ,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 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