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606號
TNEV,113,南小,606,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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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606號
原 告 王捷聖金漾企業社

被 告 吳正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中段及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在轉帳向被告購買遊戲幣時,因操作失誤,  多轉新臺幣(下同)47,000元至被告帳戶,依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等語。經查,被告係設籍在高  雄市○○區○○路00號四樓(高雄○○○○○○○○),被告帳戶之開戶 所在地及開戶時所留通訊地址均在高雄市仁武
  區,有被告之戶籍查詢及開戶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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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