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467號
TNEV,113,南小,467,202405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46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吳蒼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99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