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387號
TNEV,113,南小,387,202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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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曉佩
鄭璟閎
被 告 蔡佳紋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38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林容淑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 萬0937元,及其中1 萬8627元自民國113 年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容淑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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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