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建池
林建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志南等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本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09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正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