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2年度,282號
TPBA,112,訴,282,2024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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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282號
113年5月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蕭鴛鴦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秉宸 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薛瑞元(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
萬哲源 律師
陳傑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2
年2月1日院臺訴字第112500191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一)原告之子廖啟宏於民國110年7月28日在彰化縣員林黃崇凱 診所接種COVID-19疫苗AstraZeneca(下稱AZ疫苗)第一劑 。廖啟宏自述接種完畢第2日、第3日有輕微發燒,約1至2週 有食慾不振,至110年9月體重急速減輕10㎏,有嚴重貧血症 狀,行走時非常喘,於110年9月14日到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 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下稱員基醫院)住院輸血,同年月17 日轉診到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稱彰 基醫院)住院,於110年9月22日做骨髓穿刺後出院,於110 年9月28日至110年10月4日做標靶治療。廖啟宏疑因預防接 種而受害,而於110年10月12日填具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 書,向彰化縣衛生局提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於111年2 月18日9時48分死亡。
(二)原告於111年3月17日填具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書,以廖啟 宏接種AZ疫苗後發燒胸悶、喘、心跳快、食慾不振、體重急 速減輕、貧血,求診經診斷骨髓生成不良症後群,經常發燒 並住院5、6次以上,輸打血紅素、血小板、標靶、抗生素, 於111年2月18日往生等病情發展及求診經過,向彰化縣衛生



局提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由被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 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111年7月21日第184次會議(下稱 系爭會議)編號3805審議結果略以:廖啟宏於接種疫苗後2 至3日出現輕微發燒症狀,血液檢驗顯示嚴重貧血、血小板 低下及糖化血色素升高,心臟超音波檢查顯示心衰竭情形, 骨髓檢體細胞遺傳學檢驗顯示第5對、第7對、第15對、第16 對、第18對、第21對染色體缺失,第17對及第22對染色體發 生重組,經醫師診斷為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糖尿病、鬱血 性心衰竭及疑似缺血性心臟病;廖啟宏於住院治療中死亡, 病理解剖報告記載死因為敗血性休克、心因性休克、急性骨 髓性白血病及冠心症;依據目前醫學實證,急性白血病病患 由出現基因變異至診斷為急性白血病須數年時間,故廖啟宏 所患白血病之基因變化發生於接種疫苗前,廖啟宏骨髓檢體 細胞遺傳學檢驗亦顯示多對染色體異常變化,此為長時間累 積染色體突變之結果,非短時間可以產生,而廖啟宏之糖尿 病及冠心症合併心衰竭皆為慢性病,非短期內可發生之疾病 ,因而廖啟宏之症狀與接種AZ疫苗無關,依預防接種受害救 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下稱審議辦法)第17條第1款規定 ,不予救濟;另廖啟宏經病理解剖,依審議辦法第19條第2 款規定,給予喪葬輔助新臺幣(下同)30萬元。被告於111 年8月5日以衛授疾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111年8月5日 函)檢送系爭會議紀錄予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 (下稱醫策會),再由該會於111年8月8日以(111)國醫生 技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原告不服 原處分,提起訴願,遭訴願決定駁回,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二、原告主張略以:原告為廖啟宏之母親。廖啟宏於接種前為身 體健康、生活規律之人,無慢性疾病,亦無心臟血管等就醫 紀錄,於接種AZ疫苗後出現「敗血性休克和心因性休克」及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和冠心症」導致死亡,整個過程與接種 AZ疫苗有時間上接近,與接種AZ疫苗副作用一致,無法排除 兩者關連性,本件應從寬認定與接種AZ疫苗有關。並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對於原告110年10月12日申 請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應為給付原告300萬元之行政處分 。
三、被告答辯略以:
(一)行政機關下設委員會作成之審議結果,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 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就醫學專業判斷,應享有 判斷餘地。被告下設審議小組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議 ,符合上開司法實務意旨,其共同作成之審定結果享有判斷 餘地,行政法院應予尊重。




(二)關聯性之判斷不以接種後發生症狀之時序關係為唯一依據。 審議小組係衡酌廖啟宏所罹患之糖尿病以及冠狀動脈心臟病 合併心衰竭均為慢性病,非短期內發生,而冠狀動脈心臟病 為廖啟宏死亡之原因之一,然非接種疫苗所致,又廖啟宏之 死因係經診斷為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合併過多芽細胞,後導 致敗血性休克而致死,此係由預防接種以外其他原因所致, 另廖啟宏死因為冠心病及急性骨髓性白血病導致的敗血性休 克和心因性休克,為多種疾病綜合導致,而其中急性骨髓性 白血病業經審議小組鑑定無透過接種AZ疫苗發生之可能,爰 與疫苗接種無關。審議小組始依審議辦法第17條第1款規定 ,作出廖啟宏之死亡結果與接種疫苗間之關聯性應為「無關 」之審定結論,核與審議辦法第13條關聯性之判斷標準相符 。
(三)廖啟宏於110年9月13日至黃崇凱診所看診,病歷記載略以: 糖化血色素為9.8%;110年9月14日至9月17日員基醫院住院 期間,經診斷患有冠狀動脈心臟病合併心衰竭及糖尿病。而 糖尿病或冠狀動脈心臟病均為慢性發展之疾病,非短時間即 會發病或產生明顯症狀。從而,廖啟宏於110年7月28日接種 疫苗前,雖無相關就診紀錄,惟此僅能推論廖啟宏可能因無 明顯症狀而未就醫,尚不足證明疑似受害人無相關病史存在 。廖啟宏有冠狀動脈硬化,心肌細胞肥大,有陳舊性心肌纖 維化和新近的心肌細胞壞死,腎臟顯微鏡檢查則顯示糖尿病 性腎病變,解剖觀察結果顯示冠心症和新舊交陳的心肌梗塞 、慢性腎病變。
(四)廖啟宏於轉送彰基醫院後,經骨髓檢查芽細胞比例約為10% ,確診為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合併過多芽細胞,持續接受骨 髓分化不良症候群合併過多芽細胞治療仍逐漸惡化進展至急 性骨髓性白血病。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成因為骨髓造血細胞 累積諸多異常突變後,逐漸產生癌化的現象,廖啟宏骨髓細 胞染色體檢查可見異常,如第5、7、15、16、18及21對染色 體發生缺失,第17及22對染色體發生重組,如此複雜型的染 色體變化,亦可證此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並非短時間內能夠 發生,應為經年累月累積各種染色體突變之結果,難謂是接 種疫苗所致。AZ疫苗本身為無感染力之腺病毒載體,包裹新 冠肺炎病毒之棘蛋白DNA所製成,不具有可預期之致癌性或 基因突變性,而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以及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均屬於癌症或癌前變化,爰審議小組依據醫學常理研判與疫 苗接種無關。
(五)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除後述爭點外,為兩造所不爭執,並



有110年10月12日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書(原處分卷第76- 80頁)、111年3月17日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書(原處分卷 第81-90頁)、110年11月15日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調查寄送件 檢核表(衛生局)(原處分卷第74-75頁)、111年1月6日公 告(原處分卷第35-36頁)、111年8月5日函暨系爭會議會議 紀錄(原處分卷第1-31頁)、原處分(原處分卷第32-34頁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1年4月13日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 書(原處分卷第91-99頁)、衛生福利部疑似預防接種受害 案件鑑定書(原處分卷第1248-1253頁)、預防接種受害救 濟給付法律/社會公正人士委員建議表(原處分卷第1255-12 56頁)在卷可稽,應可認定。本件爭點為:原處分認定廖啟 宏接種AZ疫苗後自述出現之症狀,與接種AZ疫苗確定無關, 而否准原告申請,是否有據?
五、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適用之法規及法理:
 1.按人民之生命權、健康權係受憲法保障。而預防接種可提高 國人對特定疾病之免疫力,當多數民眾均配合接種時,可對 欲防治之傳染病產生群體免疫之效果,而有效阻絕其蔓延; 反之,如社會中接種疫苗人數不足,便不易控制疫情流行。 是人民為預防疫病而接種疫苗,不僅係有利個人之自我健康 保護措施,且具整體防疫之公益性質。惟在科學上並不能完 全排除民眾因接種疫苗產生之不良反應,為使民眾因疫苗副 作用所受之損害得逕獲補償,避免循訴訟救濟之曠日廢時, 有礙疫苗接種政策之順利推廣,傳染病防治法乃於88年6月2 3日增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補償規定。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0 條規定:「(第1項)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 償。……(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時,徵收 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第4項)前項徵收 之金額、繳交期限、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 給付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立法理由載明:「……為使因預防 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陳轉中央主管機關予以 救濟,以監測預防接種副作用發生之情形,爰為第1項規定 。三、為充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財源,有設救濟基金之必 要。又廠商負有提供安全疫苗之責,縱非疫苗品質因素造成 後遺症,廠商亦應負責,為分擔風險,於各廠商出售疫苗, 徵收一定金額,充為受害基金來源……。」乃以無過失責任為 前提,對預防接種受害者予以救濟補償,同時監測預防接種 副作用發生之情形,顯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本身,亦係公共 衛生措施之一環。




 2.被告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4項授權所訂審議辦法(110年2 月18日修正發布)第5條第4款規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 付種類及請求權人如下:……四、其他不良反應給付:疑似受 害人。」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 救濟之審議,應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 議小組),其任務如下: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之審 議。二、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鑑定。三、預防接種 受害救濟給付金額之審定。四、其他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 相關事項。」第10條規定:「(第1項)審議小組置委員19 人至25人;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醫藥衛生、解剖病理、法 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並指定1人為召集人。(第2 項)前項法學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3分 之1;委員之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3分之1。……」第11條規 定:「審議小組審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時,得指定委員或 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 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參與鑑定或列席諮詢。」第13條規定: 「(第1項)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 類如下:一、無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結果為無關: ㈠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證實受害情形係由預防接種 以外其他原因所致。㈡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或醫學實證 未支持其關聯性。㈢醫學實證支持其關聯性,但受害情形非 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㈣衡酌醫學常理且經綜合 研判不支持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二、相關:符合 下列情形者,鑑定結果為相關:㈠醫學實證、臨床檢查或實 驗室檢驗結果,支持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之關聯性。㈡受害 情形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㈢經綜合研判具有相 當關聯性。三、無法確定:無前二款情形,經綜合研判後, 仍無法確定其關聯性。(第2項)前項醫學實證,指以人口 群體或致病機轉為研究基礎,發表於國內外期刊之實證文獻 。(第3項)第1項綜合研判,指衡酌疑似受害人接種前後之 病史、家族病史、過去接種類似疫苗後之反應、藥物使用、 毒素暴露、生物學上之贊同性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醫療專 業判斷。」第17條第1款規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救濟:一、發生死亡、障礙、 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第18條第 1項、第2項規定:「(第1項)審議小組依救濟給付種類, 審定給付金額範圍如附表。(第2項)審定給付金額,應依 受害人之受害就醫過程、醫療處置、實際傷害、死亡或致身 心障礙程度、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及其他相關事項為之。」 將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係,區分為「無關」、「相關」及



「無法確定」3類,而由醫藥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家或 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審議小組進行鑑定。其程序乃先蒐集個 案之申請資料、就醫紀錄、相關檢查及檢驗結果等,送審議 小組1-3位醫學專業委員鑑定關聯性,續由1位法界/社會公 正人士提出對救濟(補助)金額之建議,再將其等所作初步 鑑定意見及相關資料卷證,提交審議小組會議審議。鑑定結 果不限於「相關」者,始予救濟;倘非經確定為「無關」者 ,基於科學之不確定性及預防接種受害者所具公益犧牲之特 質,縱然「無法確定」其受害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仍在救 濟範圍。即將受預防接種及發生損害(死亡、障礙、嚴重疾 病及其他不良反應)間之因果關係(關聯性),規定在「相關 」(即具有關聯性)及「無法確定」之情形應補償,在「確定 無因果關係」時,始不補償,以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立法 意旨。
 3.醫藥事故涉及高度醫學專業,主張受害之一方面對專業領域 之深奧複雜,可謂為知識上之弱勢者,故特別仰賴專家之專 業、公正判斷。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事件涉及人民之生命、健 康等基本權,專家享有高度之權威,對於專業認知不足且無 能為力之受害人,應盡力釋疑,以昭公信。司法審判上,對 此涉及人民基本權之專家判斷,應提高審查密度,調查專業 論證上之說明,有無判斷錯誤,有無重要事項漏未斟酌等等 。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理由書亦一併指明「事件之性質 影響審查之密度,單純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同時涉及科 技、環保、醫藥、能力或學識測驗者,對原判斷之尊重即有 差異。又其判斷若涉及人民基本權之限制,自應採較高之審 查密度。」、「是否尚有其他重要事項漏未斟酌」(最高行 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審議過程並無違誤
 1.本件審議小組委員24人包括感染症、疫苗學、過敏免疫、神 經學、心臟、血液等專科醫師,及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 所組成,其中男性16人、女性8人,除其中一位委員任期自1 11年5月3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以外,其餘委員任期均自11 1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此有111至112年度預防接種 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委員名單可稽(本院卷第121-122頁)。 被告於接獲原告及其子廖啟宏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資料 後,蒐集廖啟宏接種紀錄、就診紀錄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 1年4月13日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略以:「……六、鑑定研 判經過:(一)解剖觀察結果:1、冠心病(三條血管阻塞) 和新舊交陳的心肌梗塞。……(二)顯微鏡觀察結果:1、心臟 :有冠狀動脈硬化。有心肌細胞肥大。有陳舊性心肌纖維化



和新近的心肌細胞壞死。心管內隨處可見不成熟的母細胞。 ……七、死亡經過研判:……(二)根據附卷的員林和彰化基督 教醫院病歷,死者於110年9月14到17日在員基醫院住院。入 院原因為全血球細胞減少症(Pancytopenia)、糖尿病和急性 冠心症。本次住院有送檢血液的anti-PF4抗體。有安排超音 波檢查下肢靜脈,但是沒有發現深部靜脈血栓。心臟超音波 發現心臟收縮功能不佳。同年9月17日至22日在彰基醫院住 院,當中骨髓切片確診有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myelodyspla stic syndrome,簡稱MDS-EB2),且臨床診斷有新發糖尿病 。同年10月02日至05日住院,接受第一次的化療Azacitidin e(Vidaza),且臨床診斷有鬱血性心臟衰竭,懷疑是急性冠 心症所造成(未做心導管確診)。同年10月15日至28日住院 ,接受第二次的化療和感染控制。同年12月1日至15日住院 ,接受第三次的化療和輸血治療。111年1月4日至11日,因 為發燒和低血壓住院,接受廣效且後線的抗生素治療,以及 發現心臟功能嚴重衰竭。同年2月15日至18日,因為發燒住 院。住院當中診斷有⑴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進展到急性骨 髓性白血病;⑵敗血症;⑶急性腎衰竭;⑷急性肝炎;⑸嚴重的 冠心病,尤其右冠狀動脈和左迴旋支動脈有近乎完全阻塞; ⑹泛發性血管內血液凝固症(DIC),治療無效後死亡。(三) 依解剖及組織病理切片觀察結果發現有嚴重的冠心病(三條 血管嚴重狹窄),肺水腫,肝細胞壞死,糖尿病性腎病變,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和肝脾腫大。死亡的原因為冠心病和急性 骨髓性白血病。死亡的方式為『自然死』。關於疫苗是否能引 起急性骨髓性白血病,或者兩者僅是發生時間上的巧合?需 進一步留待疫苗鑑定專家審議。(四)研判死亡原因:甲、 敗血性休克和心因性休克。乙、急性骨髓性白血病和冠心症 。八、鑑定結果:死者廖啓宏,於110年7月28日注射完第一 劑AZ疫苗後陸續不適,於9月14日住院,診斷出骨髓增生不 良症候群和嚴重冠心病。最後因為這兩個疾病和其併發症, 無法治癒而死亡。死亡方式為『自然死』。」(原處分卷第74- 75、89-104頁)。被告並調取廖啟宏自109年7月28日接種前1 年起至死亡時止之病歷資料,包含陽明牙醫診所林立偉診 所、自然牙醫診所楊牙醫診所高新牙醫診所黃崇凱診 所、員基醫院、彰基醫院等(原處分卷第135-1246頁),送 請審議小組指定之2名醫學專業委員先行調查研究,鑑定其 關聯性,作成鑑定書,續由1位法律/社會公正人士提出對救 濟(補助)金額之建議,並作成建議表(原處分卷第1248-1 256頁),再將其等所作之初步鑑定意見及相關資料卷證, 提交審議小組111年7月21日第184次會議進行綜合討論,且



依系爭會議紀錄及簽到單(原處分卷第2頁、本院卷第181-1 84頁)可知,審議小組會議係由召集人邱南昌主持,並擔任 主席,其餘出席委員共19人,另邀請專家醫師6人出席,醫 策會人員2名及被告疾病管制署醫師及相關人員6名列席。 2.依審議小組所指定2名醫學專業委員就原告申請出具之鑑定 書記載,甲醫療委員於初步鑑定意見表示:「一、案情概要 補充:36歲男性,之前沒有定期身體檢查與抽血的數值;11 0年7月28日接種AZ疫苗,8月至9月中旬體重減少約10公斤; 9月14日個案因食慾不佳、噁心、活動性呼吸喘、下背痠痛 、體重下降情形至員基醫院家醫科門診就醫,血液檢驗結果 顯示血紅素6.1g/dl。110年9月17日個案經員基醫院轉診至 彰基醫院就醫,9月16日下肢血管超音波檢查結果顯示無深 部靜脈栓塞。這幾個月病人狀況:1.新診斷糖尿病:(糖化 血色素)Hbalc:8.1。2.冠狀動脈阻塞,造成缺血性心臟衰 竭(合理懷疑與無控制的糖尿病相關)110/9/15LVEF:37~4 1%、111/1/6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左心室射出率(LVEF) 為36~40%、幾乎瀰漫性心肌收縮功能不良。3.骨髓分化不良 症候群(RAEB-2):110/9/22骨髓切片:明顯的高細胞骨髓 並有大量芽細胞(10%),染色體檢查:These   abnormalities included loss of chromosome 5, 7, 15, 16, 18 and 21;rearrangements of chromosome 17 and 22 ; and the presence of 3-7marker chomosomes.9/28開始 接受Vidaza治療(9月28日至10月4日)(10月29日至11月2 日)(12月1日Vidaza治療及開始自費口服標靶藥物  Venetoclax)(111/1/24-30)及血液輸注治療;但治療反 應不佳。4.期間發生數次感染(嗜中性白血球低下症合併發 燒);於111年2月18日因感染敗血性休克死亡。111年2月24 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法醫相驗後,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 告書記載,主要解剖所見心臟重約367公克;左前下降冠狀 動脈有血管動脈硬化引起管腔約百分之50阻塞;左旋冠狀動 脈近端有血管動脈硬化引起管腔約百分之95阻塞;右冠狀動 脈近端有血管動脈硬化引起管腔約百分之95阻塞;右、左心 室壁各厚0.5公分及1.0公分,心室中隔約厚1.8公分;心肌 有結疤、有廣泛性的蒼白區域。……急性骨髓性白血病和肝脾 腫大。研判死亡原因為:甲、敗血性休克及心因性休克。乙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和冠心症。死亡方式為『自然死』。二、 初步鑑定意見:與疫苗無關。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是造成血 幹細胞基因突變,這需要數月甚至數年時間累積基因變化, 才會造成,不會幾天或幾周造成。死亡原因為骨髓分化不良 症候群(RAEB-2)、冠狀動脈阻塞相關缺血性心臟衰竭與合



併症。」(原處分卷第1248-1250頁);乙醫療委員則於初 步鑑定意見表示:「一、案情概要補充:個案為36歲男性, 無慢性病史紀錄。於110年7月28日注射AZ疫苗。後有反覆食 慾不佳及體重減輕等現象,9月13日於診所檢驗發現嚴重貧 血(Hb:6.2g/dL)血小板低下(32K/uL)及新診斷糖尿病 (糖化血色素8.7%)等狀況,轉送醫院就醫。就醫時  anti-PF4為陰性,血中芽細胞2%,診斷疑為骨髓分化不良症 候群或白血病,同時心衰竭(LVEF:37-41%),及部分心肌 壁運動異常,疑似陳舊性冠狀動脈疾病所致。後轉送彰基醫 院,經骨髓檢查芽細胞比例約10%,確診為骨髓分化不良症 候群合併過多芽細胞(MDS-EB),其中染色體分析變化為複 雜型(42-45XY,-5,-7,-15,-16,rea(17),-18,-21,rea(22p), +3-7mar[cp16]),後持續接受MDS-EB治療仍逐漸惡化進展 至急性骨髓性白血病,且反覆因感染及冠心病住院。於111 年2月18日因敗血性休克病逝,經解剖死因為敗血性休克及 心因性休克,由急性骨髓性白血病及冠心症引起。二、初步 鑑定意見:1.個案雖於疫苗注射前無慢性病史紀錄,但疫苗 後約1個半月即診斷糖尿病及冠狀動脈心臟病合併心衰竭, 依病歷記載之病況,可推測此兩疾病存在已久,僅未被發現 ,並非疫苗後才發生。因糖尿病為糖分代謝異常之慢性疾病 ,非疫苗所能造成,冠狀動脈心臟病依心臟超音波顯示亦為 陳舊性變化及心衰竭現象,亦非短期內發生,故兩者皆與疫 苗無關。2.個案於AZ疫苗後約1個半月發現嚴重貧血及血小 板低下,但anti-PF4為陰性,且時間距離疫苗超過1個月, 不符合TTS之診斷要件。其貧血與血小板低下,後經骨髓檢 查確診為MDS-EB。另依國際MDS學會所制定之MDS嚴重度評分 標準IPSS-R(https://www.mds-foundation.org/ipss-r-ca lculator/)個案為8.5分(極高危險),預估存活期平均僅 有0.8年。3.依據蘇格蘭針對AZ疫苗注射後族群約171萬人之 大規模統計(Nature Medicine,Vol27,July2021,1290-1297 ),未發現任何骨髓造血疾病之增加,另外於AZ疫苗注射後 ,非免疫性之血小板低下之發生率,相較於未施打疫苗族群 ,並無任何差異。全球疫苗大規模施打COVID-19疫苗至今已 近兩年,目前文獻上無任何COVID-19疫苗導致骨髓病變之報 告。4.依學理論之,MDS之成因為骨髓造血幹細胞累積諸多 異常突變之後,逐漸產生癌化之現象,一般認為需要相當長 時間的累積,方能達到癌化的階段,推測癌化過程至少長達 數月甚至數年,從常理上極不可能在1個半月內從無到有。 個案之骨髓細胞染色體檢查,可見9種以上不同染色體缺失 或異常變化,如此複雜型染色體變化,亦可證實此病絕非短



時間內能夠發生,應為經年累月累積各種染色體突變之結果 。5.AZ疫苗本身為無感染力之腺病毒載體,包裹新冠肺炎病 毒之棘蛋白DNA所製成,不具可預期之致癌性或致基因突變 性,在全球大規模施打之狀況下,亦未有任何COVID-19疫苗 注射後致生任何種類癌症之文獻報告,MDS及急性骨髓白血 病亦屬癌症或癌前變化,同樣在學理上不可能因注射疫苗而 造成。6.依病理解剖結果,個案死亡原因為MDS-EB轉化急性 骨髓性白血病,所致敗血性休克,其MDS於診斷時依據病況 評分已知預後極差,平均存活期不到1年。同時個案有糖尿 病與冠心病及心衰竭等共病,可能更加重原有骨髓疾病所造 成之貧血與感染等病況。7.依以上論述,個案之多項疾病雖 恰好於疫苗之後診斷發現,但皆非疫苗所能造成。其死亡為 前述諸多疾病綜合所致,故亦可確認為與疫苗無關。因個案 為釐清死因接受病理解剖,依法給予喪葬輔助。」並均於鑑 定結果勾選:「無關」、「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 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不予救濟」(原處分卷第 1250-1253頁)。
 3.依審議小組所指定之丙法律/社會公正人士委員出具之建議 表,亦於綜合建議表示:「……二、經兩位醫療委員鑑定,個 案雖於疫苗注射前無慢性病史紀錄,但接種疫苗後約一個半 月即診斷糖尿病及冠狀動脈心臟病合併心衰竭,推測此兩疾 病存在已久,僅未被發現。因糖尿病為糖分代謝異常之慢性 疾病,非疫苗所能造成,冠狀動脈心臟病依心臟超音波顯示 亦為陳舊性變化及心衰竭現象,亦非短期內發生,故兩者皆 與疫苗無關。另外,個案被診斷之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合併 過多芽細胞,此疾病為骨髓造血幹細胞累積諸多異常突變之 後,經過相當長時間後(至少為數月或數年)逐漸產生癌化 之現象,非接種COVID-19疫苗所能造成。三、醫療委員鑑定 意見符合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3條第1 項第1款第1目『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證實受害情形 係由預防接種以外其他原因所致』之規定,鑑定結果為無關 。建議無救濟給付。四、個案死亡後為釐清是否因預防接種 受害致死接受解剖,符合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 辦法第19條第2款『疑因預防接種受害致死,並經病理解剖者 』之規定,建議給付喪葬輔助費30萬元。」(原處分卷第125 5-1256頁)。嗣提經審議小組111年7月21日第184次會議進 行綜合討論,審議小組委員依病歷資料記載、臨床表現及相 關檢驗結果等研判,廖啟宏於接種疫苗後2至3日出現輕微發 燒症狀,血液檢驗顯示嚴重貧血、血小板低下及糖化血色素 升高,心臟超音波檢查顯示心衰竭情形,骨髓檢體細胞遺傳



學檢驗顯示第5對、第7對、第15對、第16對、第18對、第21 對染色體缺失,第17對及第22對染色體發生重組,經醫師診 斷為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糖尿病、鬱血性心衰竭及疑似缺 血性心臟病;廖啟宏於住院治療中死亡,病理解剖報告記載 死因為敗血性休克、心因性休克、急性骨髓性白血病及冠心 症;依據目前醫學實證,急性白血病病患由出現基因變異至 診斷為急性白血病需數年時間,故廖啟宏所患白血病之基因 變化發生於接種疫苗前,廖啟宏骨髓檢體細胞遺傳學檢驗亦 顯示多對染色體異常變化,此為長時間累積染色體突變之結 果,非短時間可以產生,而廖啟宏糖尿病及冠心症合併心 衰竭皆為慢性病,也非短期內可發生之疾病,因而廖啟宏之 症狀與接種AZ疫苗無關,依審議辦法第17條第1款規定,不 予救濟;另廖啟宏經病理解剖,依審議辦法第19條第2款規 定,給予喪葬輔助30萬元(原處分卷第13-14頁)。從而, 堪認本件審議小組之組成及審議程序,與前揭傳染病防治法 及審議辦法之相關規定相符。
(三)原處分認定廖啟宏於接種AZ疫苗後自述出現之症狀,與接種 AZ疫苗確定無關,而否准原告申請,應屬有據 1.依前所述,原處分係由審議小組依廖啟宏病歷資料記載、臨 床表現、相關檢驗結果及醫學實證,充分探討受害事實與預 防接種間之關聯性所為之醫療專業判斷,查無顯然基於錯誤 之事實認定,或基於與事件無關之考量,亦無組織不合法、 未遵守法定程序、恣意、濫用權限、漏未斟酌、違反平等原 則及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等情事,進而作成其接種疫苗與 其症狀與疾病結果間關聯性為「無關」之審定結果,則被告 作成原處分,於法自無不合。
 2.原告雖主張廖啟宏接種前並無任病史,於接種AZ疫苗不久後 即出現不良反應,嗣經就醫後仍不幸死亡,其病程與AZ疫苗 接種時間接近,副作用一致,在查無其他發病原因情況下, 無法排除與接種AZ疫苗的關聯性乙節。然查:  ⑴依上述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鑑定結果為「無關 」者,而其鑑定之判斷因素,除該款第3目所規定時序關 聯外,依該條第3項規定,應衡酌疑似受害人接種前後之 病史、家族病史、過去接種類似疫苗後之反應、藥物使用 、毒素暴露、生物學上之贊同性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醫 療專業判斷為綜合研判。是以,廖啟宏接種後出現症狀, 僅表示兩者間有時序上之先後關係,非當然代表兩者間有 關聯性或因果關係,而在進行關聯性之判斷時,除時序關 係外,尚須依審議辦法第13條第3項所列因素為綜合研判 ,不得僅以時序關係為唯一參考因素,合先說明。



  ⑵本院雖請被告再提出廖啟宏接種AZ疫苗前1年更以前之病歷 ,固查無廖啟宏於107年6月1日至110年7月28日接種AZ疫 苗期間之慢性病史紀錄(本院卷第213-216頁及原處分卷第 101、135-149頁)。然廖啟宏於110年7月28日接種AZ疫苗 後,於110年9月13日至黃崇凱診所就診,病歷記載抽血檢 驗發現其飯前血糖數值206(正常值是60-100),糖化血 色素(HbA1c)為9.8%(參考正常值:3.9-6.1%),且白 血球、紅血球、血色素、血小板等血液學檢查均有明顯低 於標準值之異常情形(原處分卷第153頁);其於110年9 月14日至9月17日員基醫院住院期間,即經診斷患有全血 球低下合併周邊芽細胞並疑似急性白血病或骨髓增生不良 症候群、冠狀動脈心臟病合併心衰竭、糖尿病(原處分卷 第173頁),心電圖顯示其心肌缺氧(原處分卷第232-234 頁);其於110年9月22日在彰基醫院出院時,已診斷有骨 髓分化不良症伴隨過多芽細胞,即骨髓製造正常白血球的 能力有問題,造成周邊血液有過多不具正常免疫功能的白 血球即芽細胞(原處分卷第749頁),且觀之染色體報告, 細胞遺傳學檢驗結果異常,-5的染色體異常代表可造成   AML及MDS,-7的染色體異常代表可造成AML、MDS及MPD等 骨髓疾病(原處分卷第920頁);其於110年10月2日再至員 基醫院急診,病歷上記載免疫功能缺陷與癌症病史(原處 分卷第169頁);嗣其於111年2月18日死亡,出院診斷其 已從MDS(即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轉變成AML(即急性骨髓 性白血病),有免疫功能缺損,因感染引起敗血症併發敗 血性休克死亡等情(原處分卷第1170頁),並經被告暨其輔 佐人醫師(曾任臺大醫學院家庭醫學部主治醫師,後取得 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公共衛生碩士,現職為被告簡任技 正,下同)陳明在卷(本院卷第95-96、193-202頁)。且經 前述二位醫學專家初步鑑定也合理推測廖啟宏之冠狀動脈 心臟病合併心衰竭、糖尿病疾病存在已久,骨髓分化不良 症候群是血幹細胞基因突變,需數月甚至數年時間累積基 因變化,不會幾天或幾周造成等語,是尚難以其無該等疾 病相關之就醫紀錄,即認其於施打AZ疫苗前無該等疾病。  ⑶復依上述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暨鑑定結果,發現廖啟宏 有「冠心病(三條血管阻塞)和新舊交陳的心肌梗塞」及 「糖尿病性腎病變」,其心臟之三條冠狀動脈血管阻塞狀 況分屬50%、95%及95%之嚴重阻塞情況,參酌被告網站上 有關冠心病介紹冠狀動脈心臟病是血管粥狀硬化,導致血 液不易流通,讓心臟肌肉缺血壞死之情形(原處分卷第37 -44、95頁),顯見其血管阻塞情形應有一定時間,又新



舊交陳的心肌梗塞也顯示其以往有發作過心肌梗塞,另糖 尿病性腎病變也是長期糖尿病造成的併發症,因腎臟裡面 的血管長期在高血糖狀況下,會造成血管的病變使得腎臟 過濾功能降低,通常需要數年以上且血糖控制不佳,才會 造成腎臟的併發症,亦經被告暨其輔佐人醫師陳明在卷( 本院卷第95-96、195-196頁),足徵該等疾病均屬慢性病 ,非短時間所能造成,難認廖啟宏於施打疫苗後不到2個 月之短期間即會造成該等疾病。參以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 成因為骨髓造血細胞累積諸多異常突變後,逐漸產生癌化 的現象,依據致病機轉,該病理變化需要相當長時間的累 積,方能達到癌化的階段,需平均9.6年時間發展成AML急 性骨髓性白血病,有發表在Nature Medicine期刊之醫學 實證文獻在卷可稽,並經被告暨其輔佐人醫師陳明在卷( 原處分卷第45-63頁、本院卷第200、202、251、261頁), 益徵前開疾病亦屬慢性病,非短時間所能造成,難認廖啟 宏於施打疫苗後不到2個月之短時間即得到前開疾病。再 者,AZ疫苗係非複製型腺病毒載體疫苗,是利用攜帶有SA RS-CoV-2棘蛋白核酸序列(DNA核酸序列)的腺病毒,接 種後在人體細胞內製造SARS-CoV-2棘蛋白疫苗抗原並自 人體細胞釋出,誘發人體免疫系統產生保護力對抗病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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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