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899號
TPBA,111,訴,899,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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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899號
113年4月2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邱創課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薛瑞元(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
萬哲源 律師
高偉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1
年6月1日院臺訴字第111017505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按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2項規定:「(第1項)訴狀送達 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 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第2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 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請求撤銷民國111年6月1日 第1110175059號訴願決定書(案號:A-111-000209)。並請 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金。」(本院卷第111頁),嗣於112年 2月7日為訴之變更追加,聲明:「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 撤銷。2、被告應依原告110年6月21日的申請,作成核定給 付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的行政處分 。」(本院卷一第197頁),被告無異議,並於113年4月25 日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本院卷二第13-17頁),依上開規定 ,視為同意變更。
二、事實概要:
  原告之父親邱家聲為00年0月00日出生之男性,110年6月19 日上午接種COVID-19疫苗(AZ)(下稱AZ疫苗),110年6月 20日上午6時18分經尚安老人養護中心之人員發現無呼吸、 測不到脈搏、血氧,送醫後於110年6月20日上午9時51分死 亡。原告於110年6月21日以申請書向被告申請預防接種受害 救濟(列為編號2807號申請案),案經被告之預防接種受害 救濟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110年12月16日第170次會議



審議,認定:「本案經審議,依據病歷資料記載、臨床表現 及相關檢驗結果等研判,個案於接種疫苗後1日即發生症狀 ,與接種COVID-19疫苗(AZ)後可能發生血栓併血小板低下症 候群之合理時間不符。又個案於接種疫苗前曾因冠狀動脈阻 塞而接受冠狀動脈支架置放術,並有高血壓、慢性缺血性心 臟病及瓣膜性心臟病等心血管風險因子。綜上所述,個案死 因應為其潛在慢性病病史引起心血管疾病所致,與接種COVI D-19疫苗(AZ)無關,依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 議辦法』第17條第1款規定,不予救濟。」。經被告以111年1 月3日衛授疾字第1100102195號函(下稱原處分)檢送110年 12月16日被告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第170次會議紀 錄予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下稱生策會),生 策會以111年1月3日(111)國醫生技字第1110103044號函(下 稱生策會111年1月3日函)通知原告。原告不服原處分,提 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審查委員是被告的,球員兼裁判,就算是醫學知識也不能給 原告一個確定的答案。接種AZ疫苗邱家聲的死亡有相關, 當初施打疫苗高齡者歸類為優先施打疫苗族群,因為要控 制疫情蔓延,鼓勵民眾盡快施打疫苗,這也是政府考慮到施 打疫苗的風險,設置醫藥賠償的原因。邱家聲之死亡係施打 AZ疫苗產生不良反應,不適應疫苗造成。每個人的體質不一 樣,不能一概而論,不能以前的病歷怎樣的話就要照病歷這 樣走,也有所謂的一些特殊病歷誘發起來的,不然政府為何 要設置疫苗傷害賠償金呢。邱家聲只有在感覺呼吸較困難時 才會使用氧氣輔助器,並非整天都得依賴氧氣輔助器等語。 並聲明: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㈡、被告應依原告11 0年6月21日的申請,作成核定給付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金200 萬元的行政處分。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原處分所憑審議小組專業審定之結果,事涉醫學專業判斷, 屬被告判斷餘地,司法審查應採較低審查密度,如關聯性判 斷係出於客觀上病歷資料、臨床診斷及檢驗結果認定而作成 者,非基於錯誤的事實或不完足之資訊,即屬適法。原處分 係由審議小組依相關醫學文獻記載,參以邱家聲病歷資料、 臨床表現及檢驗結果後為鑑定,進而作成邱家聲接種AZ疫苗 與其死亡結果間關聯性為「無關」之審定結果,其判斷並無 恣意濫用或任何違法之情事。AZ疫苗之作用原理為接種腺病 毒載體疫苗後,使人體細胞製造及釋出疫苗抗原,誘發人體 免疫系統產生保護力以對抗病毒入侵,而上開作用機轉僅有



可能於「腺病毒載體上之負電荷結合體內血小板第四因子( PF4)後,引發血栓併血小板低下之情況」,其所誘發之免 疫反應活化血小板機制,並無涉心臟功能之變化,亦無從加 速其心血管惡化,考量目前亦無醫學實證研究支持AZ疫苗會 導致心血管慢性疾病加速惡化等情,故依上開醫學常理(即 AZ疫苗之作用機轉),審議小組作成邱家聲死亡結果與接種 AZ疫苗間為「無關」之審定結論,亦未背離論理法則或經驗 法則。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有邱家聲之COVID-19疫苗接種紀 錄卡(原處分卷乙證1第12頁)、尚安老人養護中心護理紀 錄(本院卷第53-55頁)、邱家聲之死亡證明書(原處分卷 乙證1第14頁)、原告110年6月21日申請書(原處分卷乙證1 第8-14頁)、109至110年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委員 名單(本院卷一第151-152頁)、衛生福利部疑似預防接種 受害案件鑑定書(本院卷一第187-190頁)、預防接種受害 救濟給付法律/社會公正人士委員建議表(本院卷一第191頁 )、衛生福利部開會通知單(本院卷一第351-352頁)、衛 生福利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第170次會議會議資料 (本院卷一第353-359頁)、衛生福利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 審議小組會議第170次會議紀錄(原處分卷乙證2)、原處分 (原處分卷乙證2)、生策會111年1月3日函(原處分卷乙證 4)、訴願決定書(本院卷一第17-23頁)、審議小組第170 次會議簽到單與視訊會議截圖(本院卷二第7-10頁)等在卷 可證,足以認定為真實。
本件之主要爭點為:
㈠、被告審議小組第170次會議之組成及踐行程序是否合法?㈡、審議結果有無判斷瑕疵?是否有恣意與濫用之違法?㈢、原告請求被告應作成核定給付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金200萬元的 行政處分,是否有據? 
六、本院的判斷:  
㈠、與本件救濟補償相關的法規及其適用
1、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3、4項規定:「(第1項)因預防 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 應於疫苗檢驗合格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 基金。(第4項)前項徵收之金額、繳交期限、免徵範圍與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給付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 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2、衛生福利部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4項規定之授權,訂定預 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下稱審議辦法,相關 規定如本判決附錄法規),設置審議小組辦理預防接種受害



救濟之審議,審議小組得指定委員先行調查研究,審議小組 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為無關、相關及無法 確定等3種情形,預防接種發生死亡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者 不予救濟。
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40號判決對於預防接種受害補 償的法律適用有以下見解
⑴、按人民之生命權、健康權係受憲法保障。而預防接種可提高 國人對特定疾病之免疫力,當多數民眾均配合接種時,可對 欲防治之傳染病產生群體免疫之效果,而有效阻絕其蔓延; 反之,如社會中接種疫苗人數不足,便不易控制疫情流行。 是人民為預防疫病而接種疫苗,不僅係有利個人之自我健康 保護措施,且具整體防疫之公益性質。惟在科學上並不能完 全排除民眾因接種疫苗產生之不良反應,為使民眾因疫苗副 作用所受之損害得逕獲補償,避免循訴訟救濟之曠日廢時, 有礙疫苗接種政策之順利推廣,傳染病防治法乃於88年6月2 3日增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補償規定。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0 條規定:「(第1項)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 償。……(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時,徵收 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第4項)前項徵收 之金額、繳交期限、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 給付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立法理由載明:「……為使因預防 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陳轉中央主管機關予以 救濟,以監測預防接種副作用發生之情形,爰為第1項規定 。三、為充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財源,有設救濟基金之必 要。又廠商負有提供安全疫苗之責,縱非疫苗品質因素造成 後遺症,廠商亦應負責,為分擔風險,於各廠商出售疫苗, 徵收一定金額,充為受害基金來源……。」乃以無過失責任為 前提,對預防接種受害者予以救濟補償,同時監測預防接種 副作用發生之情形,顯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本身,亦係公共 衛生措施之一環。
⑵、疫苗接種的目的除在保護個人免受傳染病危害外,亦有增加 群體免疫,防止疾病的蔓延,而大幅減低國家醫療支出,有 助於公共衛生,兼具公共利益。然疫苗接種也有風險,排除 人為操作錯誤的風險不論,疫苗施打於人體所引發的副作用 、併發症及傷害,仍有醫學上未知難測的一面,而無法完全 避免。個人因政府推廣、輔導或強制接種疫苗,發生無法預 期的生命、身體或健康損害時,係為公共福祉而產生「特別 犧牲」,此一犧牲不應由個人承擔。是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 第1項規定應予補償。審議辦法並將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



係,區分為「無關」、「相關」及「無法確定」3類,而由 醫藥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審議 小組進行鑑定。其程序乃先蒐集個案之申請資料、就醫紀錄 、相關檢查及檢驗結果等,送審議小組至少2位醫學專業委 員做成初步鑑定,再將其所作初步鑑定意見及相關資料卷證 ,提交審議小組會議審議。鑑定結果不限於「相關」者,始 予救濟;倘非經確定為「無關」者,基於科學之不確定性及 預防接種受害者所具公益犧牲之特質,縱然「無法確定」其 受害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仍在救濟範圍。即將受預防接種 及發生損害(死亡、障礙、嚴重疾病及其他不良反應)間之因 果關係(關聯性),規定在「相關」(即具有關聯性)及「無法 確定」之情形應補償,在「確定無因果關係」時,始不補償 ,以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立法意旨。
⑶、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 公平者,不在此限。」依行政訴訟法第136條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77條關於事實真偽不明時之客觀舉證責任分配規定 ,於行政訴訟亦有準用。核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請求給付預防接種受害補償的請求人,依行政訴訟法第13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原須就其權利的發生 要件,即其受預防接種發生生命、身體或健康的損害,且損 害與預防接種間有因果關係等,負客觀舉證責任。然而,預 防接種疫苗的選擇、獲得、保存、接種方式及安全評估等, 均在行政機關的掌控範圍,請求人係居於醫學知識及證據地 位不對等的處境,且疫苗接種常係因國家為達特定公共衛生 政策之目的,加以推廣、輔導,甚或強制施打,相較於個人 ,行政機關具有足夠的資源與能力評估疫苗施打的可能風險 ,並採取預防措施。再者,施打疫苗所欲追求防止疾病蔓延 的公益目的,其成效取決於接受疫苗的人口數,越多人接種 疫苗,越能避免傳染病流行,未接種疫苗的人也能間接得到 保護。對於受預防接種,卻因個人體質等不明原因產生無法 預見的損害時,如果在因果關係的認定上過於嚴苛,或在訴 訟的舉證責任上課加請求人過重負擔,反而不利於人民自願 接種疫苗。基於以上考量,應認為預防接種受害補償的請求 人在訴訟中係處於不平等的弱勢地位,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7 7條但書「依其情形顯失公平」的情形,將客觀舉證責任倒 置,歸由行政機關負擔因果關係事實不明的不利益。審議辦 法第13條第1項本於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規範意旨,將 受預防接種及發生損害間,有無因果關係之事實不明時(即 不能確定有亦不能確定無因果關係),規定仍應補償,即把



此項有無因果關係事實不明之不利益分配予補償機關,實乃 上開行政訴訟法所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依其情 形顯失公平者」,倒置客觀舉證責任分配之具體化法令規定 。
⑷、另多數疾病之發生,無法歸諸於單一危險因子,因此確定疾 病與危險因子間之因果關係,本非易事,有待科學界進行嚴 謹之研究。某種危險因子不會對人口中之大多數人引發特定 疾病,並不能單憑此即確認該危險因子不會對特定人引發疾 病。申言之,……醫學研究未能於其研究群體發現預防接種與 受害者致生疾病間之關聯性,是否即能斷言特定個案之受害 與預防接種無關,而不是屬於無法確定之類型,容非無疑。 因此事實審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自應調查所有相關事證 ,詳予說明所認不具因果關係之心證形成理由,始能謂已盡 調查及說理之義務。
㈡、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
1、查,本件審議小組於110年12月16日第170次會議審議原告之 申請案,該次審議小組是由召集人邱南昌及委員共23人組成 ,其中包括感染症、神經學、病理學及過敏免疫等專科醫師 ,與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且法學專家、社會公正人士 人數共計8人,未少於三分之一,女性委員有9人,委員之單 一性別人數未少於三分之一,任期自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 月31日,有109至110年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委員名 單(本院卷一第151-152頁)、衛生福利部預防接種受害救 濟審議小組會議第170次會議紀錄(原處分卷乙證2第1頁) 可參,核與審議辦法第10條規定相符。
2、被告受理本件申請後,已調取邱家聲之相關病歷資料,由具 有小兒科及小兒神經科等兒科專科醫師身分之審議小組委員 2人,進行初步研判後分別出具「衛生福利部疑似預防接種 受害案件鑑定書」各1份,且其鑑定意見大致相同,結論均 認為邱家聲接種AZ疫苗與其死亡結果間關聯性為無關(本院 卷一第187-190頁),並由審議小組另一位法律/社會公正人 士委員出具建議表,亦認為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無關(本院 卷一第191頁),被告再將病歷資料鑑定書等相關會議資料 (本院卷第351-359頁),於會議前以雲端連結方式提交審 議小組各委員先行閱覽,於討論本件聲請案時,循往例由審 議小組以全體一致共識決作成本件審定結果,並無其他不同 意見。
3、查,接種AZ疫苗雖可能引起之血栓併血小板低下症候群(Thr ombosis with Thrombocytopenia Syndrome),惟依中華民 國血液病學會、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共同編修之血栓併血小板低下症候群 臨床指引111年1月13日修訂(第三版)所示,接種AZ疫苗後 ,該症狀之發病時點通常落於接種後之第5日至第20日間( 本院卷一第155頁)。血栓併血小板低下症候群之臨床診斷 標準為:1.影像確認之血栓+2.血小板低下+3.anti-platele t factor 4/heparin抗體強陽性。理想上,同時以血小板活 化試驗佐證,病患血漿中抗體具活化血小板能力。臨床上, 若無前述2.、3.檢查,D-dimer高出正常值上限4倍以上,可 考慮當作血栓併血小板低下症候群(VITT)治療(本院卷一 第156頁),可知血小板低下為診斷血栓併血小板低下症候 群之必要條件之一,在檢查項目亦可參考D-dimer指數。惟 查,邱家聲於接種AZ疫苗翌日即無呼吸心跳,與血栓併血小 板低下症候群臨床指引記載之發病合理期間不符,邱家聲於 110年6月20日送醫急救時之血液檢驗結果,血小板數值為23 8,000/ml(正常範圍:150,000-400,000/ml),及D-dimer 數值為小於100ng/ml(正常範圍:0-400ng/ml)(原處分卷 乙證1第53頁及第55頁),均在正常範圍內,可知邱家聲於 送醫急救時並無罹患血栓併血小板低下症候群之情形。4、審議小組綜合研判邱家聲的死因可能係肇因於本身潛在慢性 病史而引發之心血管疾病所致,較為可採
⑴、按有關「心血管疾病史可能增加死亡率」之論點已屬廣為人 知之醫學知識,因為心血管疾病為不可逆轉之病症。所謂生 物學贊同性(biological plausibility),係指符合現時 科學研究中的生物學知識,具有生物學上合理可解釋之基礎 。查,邱家聲除曾接受冠狀動脈左迴旋枝及右冠狀動脈支架 置放手術(原處分卷乙證1第246頁)外,依110年3月25日宏 仁醫院之心電圖及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顯示邱家聲有心房 纖維性顫動(原處分卷乙證1第59頁),與輕度二尖瓣閉鎖 不全、輕度主動脈瓣閉鎖不全、中度至重度三尖瓣閉鎖不全 、中度肺動脈瓣閉鎖不全及輕度心包膜積液等心血管異常病 症(原處分卷乙證1第62頁),另依110年3月18日宏仁醫院 之頸動脈聲圖檢查(CPA)報告,亦顯示邱家聲患有輕度至 中度頸動脈粥狀硬化伴有多處動脈硬化斑塊、右側椎動脈低 血流量、椎體血流不足等頸動脈異常症狀(原處分卷乙證1 第65頁)。
⑵、又查,邱家聲尚罹患血脂異常(dyslipidemia)、高血壓性 心臟病(hypertensive cardiovascular disease, HCVD) 、缺血性心臟病(ischemic heart disease, IHD)、瓣膜 性心臟病 (valvular heart disease, VHD)及慢性阻塞性 肺疾病(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COPD



)等諸多心血管與肺部慢性疾病病史(原處分卷乙證1第29 頁、第34頁),依照醫學常理,上開慢性病史所引發之心血 管疾病可能為其死亡原因。考量邱家聲上開慢性病史均有可 能獨立導致死亡結果發生,故審議小組始依醫學臨床診治經 驗及生物學贊同性,綜合研判邱家聲接種疫苗前之心血管情 況,提高其死亡風險,進而導致死亡結果。
⑶、另依110年6月20日之檢驗項目較110年3月12日增加多項與評 估肌肉受傷及心肌梗塞相關之檢驗項目(如:D-dimer、myo globin及NT-pro-BNP),檢驗結果顯示邱家聲雖未罹患血栓 併血小板低下症後群,但卻存有肌肉損傷、心肌梗塞及心臟 衰竭等異常現象(原處分卷第54至55頁,中文翻譯為本院卷 一第263頁),第二份「衛生福利部疑似預防接種受害案件 鑑定書」初步鑑定意見亦是基於前開病歷及檢驗結果綜合判 斷可能為心臟問題引起死亡(本院卷一第189頁)。故審議 小組綜合研判邱家聲之死亡結果可能肇因於其本身心血管慢 性疾病所致,應屬合理之醫學判斷。
檢驗項目 110年3月12日數值 110年6月20日數值 該項目 參考數值 顯示結果 PLT 205,000/µl 238,000/µl 150,000-400,000/µl 無血小板低下或D-dimer上升之情形 D-dimer 未檢測 100ng/ml 0-400ng/ml Myoglobin 未檢測 165.8ng/mL 28-72ng/mL 顯示有肌肉損傷、心肌梗塞及心臟衰竭等異常現象 ⑷、AZ疫苗之作用原理為接種腺病毒載體疫苗後,使人體細胞製 造及釋出疫苗抗原,誘發人體免疫系統產生保護力以對抗病 毒入侵,而上開作用機轉僅有可能於「腺病毒載體上之負電 荷結合體內血小板第四因子(PF4)後,引發血栓併血小板 低下之情況」(本院卷一第361-375頁),其所誘發之免疫 反應活化血小板機制,並無涉心臟功能之變化,亦無從加速 其心血管惡化,考量目前亦無醫學實證研究支持AZ疫苗會導 致心血管慢性疾病加速惡化等情,故依上開醫學常理即AZ疫 苗之作用機轉,審議小組作成邱家聲死亡結果與接種AZ疫苗 間為「無關」之審定結論,亦未背離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⑸、雖然邱家聲死亡時之收治醫院宏仁醫院醫師認為「肺炎」是 死亡原因(原處分卷乙證1第14頁),邱家聲是因肺炎導致 呼吸衰竭死亡,惟AZ疫苗為腺病毒載體疫苗,其作用機轉在 於接種後會使人體細胞製造及釋出疫苗抗原,誘發人體免疫 系統產生保護力以對抗病毒入侵,依疫苗原理及一般通認之 醫學常識可知,上開作用原理不會使人體產生如「肺炎」之 感染性疾病,被告再以宏仁醫院醫師臆斷之cardiac arrest 搜尋亦查無與本件關聯性判斷相關之文獻,又邱家聲於養護 中心即長期使用氧氣,並非因接種AZ疫苗後始引發若干呼吸 不良等症狀,而有需使用氧氣方能緩解不良症狀之情事,有 彰化縣私立一尚安老人養護中心112年12月15日安老字第112 121529號函可參(本院卷一第397頁),是其使用氧氣呼吸 與接種AZ疫苗無涉,故肺炎或邱家聲可能罹患慢性支氣管炎



、支氣管性肺炎,或其雙側肺部浸潤增加及肺部有絨毛陰影 等情,仍無法影響邱家聲死亡結果與接種AZ疫苗間並無關聯 性之認定。又本件邱家聲接種AZ疫苗與其死亡結果之間的關 聯性屬於「無關」,並無「相關」或「無法確定」關聯性的 證據或認定,是其因果關係並無陷於事實不明之狀態,從而 無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依 其情形顯失公平」,將客觀舉證責任倒置,歸由被告負擔因 果關係事實不明的不利益。
⑹、綜上,邱家聲的死因與其接種AZ疫苗之間並無關聯性,堪予 認定,原告之請求即無理由。
七、從而,原告請求本院判命被告應依原告110年6月21日的申請 ,作成核定給付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金200萬元的行政處分,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原處分認定邱家聲的死因與其接種AZ 疫苗之間並無關聯性,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 不合。原告附帶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亦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聲明陳述,於 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郭銘禮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四、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 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附錄法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 訂定之。」
  第2條第1項規定:「本人或母體疑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 依本辦法之規定請求救濟。」
  第5條第1款規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種類及請求權人 如下:一、死亡給付:疑似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8條第2、3款規定:「依前條調查之疑似受害人就醫病歷 ,其範圍如下:……二、罹患慢性疾病者:接種前至少三年迄 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三、前二款以外者:接種前一年迄申 請日止之全部病歷。」
  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 議,應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 ,其任務如下: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之審議。二、 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鑑定。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 給付金額之審定。四、其他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相關事項 。」
  第10條規定:「(第1項)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 人;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醫藥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家 或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第2項) 前項法學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之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3項)委員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出缺時,得就原代表之同 質性人員補足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第4項 )審議小組之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11條規定:「審議小組審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時,得指 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 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參與鑑定或列席諮詢。」  第12條規定:「審議小組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請求權人 之申請,通知其於指定期日、處所陳述意見。」  第13條規定:「(第1項)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 形關聯性之分類如下:一、無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 結果為無關:(一)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證實受害 情形係由預防接種以外其他原因所致。(二)醫學實證證實 為無關聯性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三)醫學實證支 持其關聯性,但受害情形非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 。(四)衡酌醫學常理且經綜合研判不支持受害情形與預防 接種之關聯性。二、相關:符合下列情形者,鑑定結果為相 關:(一)醫學實證、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支持預 防接種與受害情形之關聯性。(二)受害情形發生於預防接



種後之合理期間內。(三)經綜合研判具有相當關聯性。三 、無法確定:無前二款情形,經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其 關聯性。(第2項)前項醫學實證,指以人口群體或致病機 轉為研究基礎,發表於國內外期刊之實證文獻。(第3項) 第一項綜合研判,指衡酌疑似受害人接種前後之病史、家族 病史、過去接種類似疫苗後之反應、藥物使用、毒素暴露、 生物學上之贊同性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醫療專業判斷。」  第17條第1款規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不予救濟:一、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 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
  第18條第1、2項規定:「(第1項)審議小組依救濟給付種 類,審定給付金額範圍如附表。(第2項)審定給付金額, 應依受害人之受害就醫過程、醫療處置、實際傷害、死亡或 致身心障礙程度、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及其他相關事項為之 。」
  附表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範圍  
救濟給付種類 認定基準 給付金額範圍 (新臺幣萬元) 定義/障礙程度 與預防接種 之關聯性 死亡給付 - 相關 50~600 無法確定 3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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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