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1418號
TPBA,111,訴,1418,2024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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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1年度訴字第1418號
原 告 韋建華

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 律師
邱敏維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代 表 人 姚淑文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世昌 律師
陳郁君
蘇麗娟
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林右昌(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吳宥靜
張福仁
上列當事人間商業團體法事件,本院前於113年3月28日辯論終結
,因就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關於補選監事程序,認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故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
、第274條第2項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
113年6月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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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