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都訴字,109年度,1號
TPBA,109,都訴,1,20240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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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09年度都訴字第1號
原 告 王清和等27人(詳附表)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曾義權
楊靜怡
宋旻駿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陳郁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由原告王清和王清龍王青木王櫻蘭為原告吳森 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本件應由原告王福蔭、李致中李致華、李致敏為原告李少 懷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本件應由原告葉光政葉宸芯葉玉雲葉雲鈞葉雲孟為 原告葉邱嬌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四、本件應由原告劉俐岑劉佳文劉伊凡為原告陳芃秀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五、本件應由原告林雅徽為原告王吉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六、本件應由原告林淑珍、江明倫林智鋒林淑惠林化敏為 原告林葉鳳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七、本件應由原告官梅花譚玉玲為原告譚敦順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八、本件應由原告韓立昱、韓蘊茹韓忠翰為原告蔡瑩瑩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 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 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二、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15條定有明 文。又「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



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經取得能力之本人、取得法定代理權 或允許之人、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許權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 時發生效力。」「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為 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條及第49條所規定。三、經查,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此有 該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可稽(本院109年度都訴字 第1號卷一第119頁),是斯時起發生訴訟繫屬及當事人恆定 之法律效果。惟查:
(一)原告吳森美於110年5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清和、王清 龍、王青木王櫻蘭,應即承受本件訴訟,此有其戶籍資料 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105-115頁)。
(二)原告李少懷於110年2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福蔭、李致 中、李致華、李致敏,應即承受本件訴訟,此有其戶籍資料 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145-153頁)。
(三)原告葉邱嬌妹於111年7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葉光政、葉 宸芯、葉玉雲葉雲鈞葉雲孟,應即承受本件訴訟,此有 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181-193頁)。(四)原告陳芃秀於112年3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俐岑、劉佳 文、劉伊凡,應即承受本件訴訟,此有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 (本院卷五第201-207頁)。
(五)原告王吉志於111年4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雅徽,應即 承受本件訴訟,此有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209- 211頁)。
(六)原告林葉鳳珠於112年12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淑珍、 林智鋒林淑惠林化敏。查林淑珍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09年度監宣字第80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嗣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監宣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選定江 明倫為其監護人,是林淑珍為受監護宣告而為無行為能力人 ,欠缺訴訟能力,本件訴訟所為之訴訟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 人即監護人江明倫代為意思表示。故原告林葉鳳珠之繼承人 林淑珍之法定代理人江明倫林智鋒林淑惠林化敏,應 即承受本件訴訟,此有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21 5-223頁)。
(七)原告譚敦順於109年12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官梅花、譚 玉玲,應即承受本件訴訟,此有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本院 卷五第225-227頁)。
(八)原告蔡瑩瑩於111年1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韓立昱、韓蘊 茹、韓忠翰,應即承受本件訴訟,此有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 (本院卷五第229-235頁)。




四、上揭繼承人等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規定,爰依 職權裁定由其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附表
項次 姓名 住址 1 王清和(即吳森美之繼承人) ○○市○○區○○路00號 2 王清龍(即吳森美之繼承人) ○○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00樓之5 3 王青木(即吳森美之繼承人) ○○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4 王櫻蘭(即吳森美之繼承人) ○○市○○區○○街0巷0號 5 王福蔭(即李少懷之繼承人) ○○市○○區○○○路00號 6 李致中(即李少懷之繼承人) ○○市○○區○○○路00號 7 李致華(即李少懷之繼承人) ○○市○○區○○○街0○0號0樓 8 李致敏(即李少懷之繼承人) ○○縣○○鎮○○路00號 9 葉光政(即葉邱嬌妹之繼承人) ○○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10 葉宸芯(即葉邱嬌妹之繼承人) ○○市○○區○○路000巷0弄0號0樓之2 11 葉玉雲(即葉邱嬌妹之繼承人) ○○市○○區○○○路0段00巷00號 12 葉雲鈞(即葉邱嬌妹之繼承人) ○○市○○區○○路000○0號0樓 13 葉雲孟(即葉邱嬌妹之繼承人) ○○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14 劉俐岑(即陳芃秀之繼承人) ○○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1 15 劉佳文(即陳芃秀之繼承人)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16 劉伊凡(即陳芃秀之繼承人) ○○市○區○○路000號 17 林雅徽(即王吉志之繼承人)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18 林淑珍(即林葉鳳珠之繼承人) ○○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樓 19 江明倫(即林淑珍之法定代理人) ○○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樓 20 林智鋒(即林葉鳳珠之繼承人) ○○縣○○市○○里00鄰○○00號 21 林淑惠(即林葉鳳珠之繼承人) ○○市○○區○○街00巷00號0樓 22 林化敏(即林葉鳳珠之繼承人) ○○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23 官梅花(即譚敦順之繼承人) ○○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24 譚玉玲(即譚敦順之繼承人) ○○市○○區○○路000巷0號0樓 25 韓立昱(即蔡瑩瑩之繼承人) ○○市○○區○○路0段000號0樓 26 韓蘊茹(即蔡瑩瑩之繼承人) ○○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27 韓忠翰(即蔡瑩瑩之繼承人) ○○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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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