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行政),地訴字,113年度,116號
TPTA,113,地訴,116,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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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16號
原 告 陳國富
上列原告因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3
月8日衛部法字第113000149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
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第105條、第229
條規定,裁判費徵收標準如下:
㈠如僅對原處分關於罰鍰新臺幣(下同)3千元不服,屬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繳納裁判費二千元。
㈡如對原處分全部不服(含應立即改善),屬適用通常訴訟程
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即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應繳納裁判費四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4條第1款、第2條、第3
條規定,應具體表明應記載事項:
㈠補正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張善政市長)。
㈡陳明訴訟種類、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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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