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762號
TPTA,113,交,762,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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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762號
原 告 陳毅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開
立裁決書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
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及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
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
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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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