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577號
TPTA,113,交,577,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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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577號
原 告 吳文中
吳奕宏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3年2月5日裁字第81-P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條
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以原處分機關交通
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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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