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291號
TPTA,113,交,291,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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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291號
原 告 陳飛宏 (書狀未記載住居所)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轉送書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
以訴狀補正如下事項:
㈠記載「原告」陳飛宏、及住所或居所。
㈡補正被告代表人:蘇福智(所長)
㈢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
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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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