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1207號
TPTA,113,交,1207,20240521,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1207號
原 告 江庭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對於非屬
裁決之函文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
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訴
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1、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
具裁決書影本。
2、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交通部公路
臺北市區監理所,代表人:江澍人(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