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行政),行執字,112年度,156號
TPTA,112,行執,156,2024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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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行執字第156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海軍海上戰術偵搜大隊
送達處所:
代 表 人 蔡維
訴訟代理人 陳美慧 送達處所:
石豐碩 送達處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鄧清貴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
因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
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
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
項規定各種執行名義,第6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
依規定提出各種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依上開規定於行政訴
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關於執行名義之保證書部分,僅
提出保證書影本,而未提出上開執行名義即保證書之正本到
院,即屬程序不合法,聲請人應補正上開債權憑證正本,俾
利執行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陳怡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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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