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更一字,112年度,8號
TPTA,112,交更一,8,2024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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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更一字第8號
原 告 廖弘平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楊承達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
之112年度交更一字第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6行後段至第17行關於「給付原告新臺幣1,0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給付原告新臺幣30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 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葉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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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