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2年度,804號
TPTA,112,交,804,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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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804號
原 告 陳振榮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複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30日
新北裁催字第48-C6ME6016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係因原告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應適用交通裁 決事件訴訟程序,再據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足認事證已 臻明確,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25日1時45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新北市○ ○區○○路0段○○0號前(下稱系爭地點)時,因駕車不穩、緊 急煞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等情事,經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板橋分局(下稱原舉發機關)信義派出所員警目睹,遂上 前攔查,並認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 為,即當場以掌電字第C6ME60163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舉發,並載明應於112 年7月25日前到案,原告當場拒簽拒收。嗣被告仍認原告於 上開時、地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無駕駛執照) 」之違規事實明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第2款規定,以新北裁催字第48-C6ME60163號裁決書(下 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駕駛 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原處分,遂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略以:依據警察職權行駛法第6條規定,於指定處 所、路段臨(路)檢,需經主管經關核准始可實施,該案原



舉發機關兩名員警於深夜時段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勤務於浮 洲橋下(樹林往板橋端)下橋處,兩人分別各自站立於機車 道,在無任何警示燈情況下,將有下橋之機車全面攔停,並 逼迫民眾吹測酒測棒,原舉發機關員警本身執法已屬違法行 為(當場並詢問原舉發機關員警,該時段是否為酒測路段, 均未獲回覆),為維護本身權益,故拒絕吹測酒測棒,便遭 員警開立拒測罰單,原舉發機關員警盤查酒測之合法性存疑 等語。並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被告答辯略以:
(一)本件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 4項第2款、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  (二)按本院判決內容略以:「……警員固不能毫無理由對駕駛人 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 ,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而得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駕駛 人會實施酒測。並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對象不以攔 停之汽車駕駛人為限,對於駕駛人已完成駕駛行為自行停 車者,警員若發現有事實足認駕駛人剛完成之駕駛行為有 酒後駕車之可能性,亦得對該次駕駛之駕駛人加以攔查酒 測,因為酒後駕車行為是有繼續狀態之違規行為,其行為 何時終了,僅係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之 舉發期間何時起算之問題,而非其違規行為終了後,警員 即不得再加以檢測舉發,是汽車駕駛人不得無故拒絕。蓋 員警為維護社會大眾行之安全,對駕駛人實施酒測,進一 步確定其酒精濃度,用以判定是否違反處罰條例,甚或有 無涉犯刑法第185條3公共危險罪嫌,實係遵守上揭警察勤 務職權規定,核屬適法有據,無違比例原則」。(三)復按「……至於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並不以 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 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 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 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況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消 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情況排除在外之意,故 若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實質作為,無 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 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更一字第8號判決之意旨 )、「……警員告知駕駛人其涉有酒後駕駛之違規行為,欲 實施酒測程序後,駕駛人始負有應接受酒測之義務,則駕 駛人此時如不予配合包含積極、消極之不作為,或者以積



極作為促使無法達成正確酒測值之行為,固均應評價為拒 絕接受酒測之行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2 20號判決意旨)。
(四)經查,原舉發機關員警職務報告略以:「一、職與本所程 姓員警2員於112年6月25日00時至02時擔服巡邏勤務,並 依本所勤務分配表上註明22時至06時加強取締改裝噪音車 ,故於l12年6月25日0l時許於新北市○○區○○路○段○○0號前 攔查改裝噪音車,於同日0l時20分程姓員警於上述地點見 一台重機車(車號000-0000)下橋行駛間,有轉頭看向後方 未注意車前狀況情事,依經驗及客觀判斷該駕駛欲掉頭逆 向上橋情事(112年4月18日於同地點發生越南籍偷渡客駕 駛重機車掉頭逆向行駛,隨後跳下橋梁躲避警方查緝), 故程姓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 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予以攔停並依同條第3項要 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適時跟隨其後之系爭 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且有急煞情事,故職將其攔停,攔停 後見原告仍有搖晃車輛而情事,且面有酒容,故持酒精檢 知器請原告進行檢測,惟原告拒絕檢測且稱渠係沙崙所的 (意指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員警),隨即職醒原告停放好車 輛配合進行酒測吹氣測試,並非任意性、無差別性針對每 台車輛都趨前攔查,職有告知原告酒測及拒測之相關事項 及法律效果,全程皆有錄音錄影。二、盤查過程中發現駕 駛原告有明顯酒容,並聞到濃重飲酒氣味,故詢問原告有 無飲酒情形,原告當場表示沒有飲用酒類;惟詢問原告為 何酒味濃重,原告僅微笑不回答。職即告知酒測及拒測之 相關事項及法律效果。於112年6月25日0l時41分實施酒測 時,原告當場表示拒測。遂依法告發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 測試之檢定,陳民表示拒簽及拒收該罰單,警方依規定告 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取締過程符合作業程序」等語。 是因系爭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且有急煞及攔停後,員警見 原告仍有搖晃車輛情事,屬於易生危害之通工具,故客觀 情狀已達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所指之合理懷疑程度 ,而依該條項第3款得對其實施酒測,酒測之前提程序並 無不法,合先敘明。
(五)次查,參以對話錄音譯文表及原舉發機關員警密錄器影像 內容可知,原告之行為乃消極不配合施測亦屬拒測之態樣 ,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屬實,該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定,且原告 拒絕酒測之過程有全程錄音錄影,員警亦依規定依據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之2第5項第1款第1目之規定,向



原告告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18萬元罰鍰, 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牌照2年,舉發程序合法,被告據以 作成裁罰處分應無違誤。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舉發機關員警實施攔查係有正當理由:  1、按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行經指定公 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查證其身分;警察依前條規定 ,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 具;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 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 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7條第1項第1款 、第8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由此可見,合法實施 酒測程序應區分「攔停」及「實施酒測」二階段,前者又 可區分為「行經酒測站之集體攔停(第6條第1項第6款、 第7條第1項第1款)」及「隨機攔停(第8條第1項)」。 警察對於行經「酒測站」之駕駛人,為確認身分固無須合 理懷疑即得攔停人及車輛,與「隨機攔停」必須「合理懷 疑」始得攔停迥異;惟其後員警對駕駛人「實施酒測」, 無論駕駛人先前係因集體攔停或隨機攔停,警察均須「合 理懷疑」交通工具「已發生具體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 斷易生危害」,始得對駕駛人實施酒測。
2、經查,檢視原舉發機關員警之答辯報告書略以:原舉發機 關員警於112年6月25日1時35分許於系爭地點執行巡邏勤 務,於上述時、地發現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駕車不穩,易於 攔停時亦因注意力渙散、反應力遲緩,於煞車時採緊急煞 車方式,後座女兒亦因慣性作用向前,無法保持與前車應 有之安全距離,故將原告攔停,並於同時已些微聞到酒味 ,往巡邏車拿取酒精檢測器時,原告下車後向原舉發機關 員警走來,酒精揮發味道已明顯濃厚,遂以同日1時42分 對原告實施酒測,原告表示拒測,故依法告發其拒絕接受 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等情,有答辯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 卷第45頁)。另觀諸原舉發機關員警職務報告則載明:於 112年6月25日1時20分時,原舉發機關員警程意珊於系爭 地點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橋行駛間,有 轉頭看向後方未注意車前狀況情事,故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8條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予以攔停並依同條第3項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 檢定;適時跟隨其後之系爭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且有急煞



情事,故將系爭車輛攔停,攔停後見原告仍有搖晃車輛情 事,且面有酒容,故持酒精檢知器請駕駛人進行檢測等語 ,有職務報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3至54頁)。  3、再查,質諸證人即原舉發機關員警彭國城到庭證稱(本院 卷118頁):當初伊與程意珊警員一同擔服勤務,伊同事在 板橋與樹林交界橋下的同一地點先攔到另一台機車,系爭 車輛在上開機車的後方,快撞到上開機車,故伊將系爭車 輛攔下,伊請系爭車輛駕駛人先到旁邊,走過來時伊就聞 到酒味,故要求酒測,伊當時手持酒精檢知器攔下系爭車 輛,但原告表示沒有要酒測等情,足認原舉發機關員警攔 停原告之原因,乃因其目擊原告駕車時有駕車不穩、未保 持安全距離且有急煞之情事而攔查原告,依前開說明,堪 認原舉發機關員警因原告駕車有易生危害情形而將其隨機 攔停,符合「合理懷疑」之要件,復因原告有酒容及酒氣 ,而合理懷疑原告服用酒類而使駕駛之系爭車輛易生危害 ,是員警因此對原告實施酒測,俱屬合法,並無違反警察 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之情事。原告主張攔停舉發程序不 合法等語,並不可採。
(二)原舉發機關員警對原告實施酒測時,已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且原告仍消極不配合且拒絕接受酒測:
 1、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 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 度達百分之0.03以上。」,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條第1項前段第1款、第4項第2款規定略以:「汽機車駕 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 人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 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 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 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 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 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 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 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2、再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的汽車駕駛人,依法 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如所吊銷者,為駕駛聯 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執照,將限制駕駛人駕駛聯結車 、大客車、大貨車,影響其工作權,處罰不可謂不重,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9號解釋雖認上揭規定不違反比 例原則,惟該解釋於理由書第2段即指明:「依法維持公 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2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 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 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即酒測;警察 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 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 關並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式,規定警 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 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 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準此,警察縱有 客觀事實可資認定駕駛人確有飲酒後駕車之行為,但在要 求駕駛人實施酒測時,仍須依照上開說明為之,並在駕駛 人明瞭拒絕酒測將吊銷駕駛人所有駕駛執照並禁止考照3 年等法律效果後,仍拒絕酒測時,始可就駕駛人拒絕酒測 之行為加以裁罰吊銷駕照之處罰,且應立即製單舉發。依 上開說明,足見大法官解釋將警察機關有無踐行「事前告 知義務」,作為是否處罰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不得考領 之前提要件。至於有無拒絕接受酒測,並不以駕駛人有無 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準據,例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 ,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 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 標準而駕車之處罰者,亦屬拒絕之態樣,內政部警政署90 年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釋可資參照(該函釋為主管機關 本於權責所為有關酒測技術性、細節性規定,且未違反法 律規定本旨,自得參考援用)。惟是否屬拒絕接受酒測仍 須以最終未實施酒測者為斷,如中途行為人反悔而處於能 即刻為酒測之情狀,只因警察主觀上不願施測,仍不能遽 論以拒絕酒測,然此仍需審酌個案情狀為不同之判斷。此 觀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並 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情況排除在外之意可知 。是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抑或消極推諉拖延,甚 或藉故趁隙逃跑而規避酒測者,均有上述罰則之適用,合 先敘明。
 3、經檢視原舉發機關員警密錄器畫面及對話錄音譯文(如附 件及本院卷第55至62頁)可知,員警數次依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之規定 ,踐行詢問原告飲酒時間,原告拒不配合,且經原舉發機



關員警數次詢問原告是否配合實施酒測即告知拒測之法律 效果等程序後,原告多次清楚明白向原舉發機關員警表示 拒測,並回答「怎樣。我幹嘛要吹」、「你管我要不要拒 測」、「不要聽啦不想聽啦」、「我拒測我不用」、「直 接拒測就好」、「我不想聽啦」等語(本院卷第56至57頁 )觀之,則原告當場清楚明白表示拒測並不配合吹測之舉 ,應認有積極拒絕接受酒測之情,洵屬至明,自可認定。 是原舉發機關員警對於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有合理懷疑易生 危害而攔停係有正當理由已如前述,則依前揭說明,自得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而駕駛人亦有依法 配合酒測之義務,惟在原舉發機關員警欲對原告進行酒測 時,原告多次清楚明確表示拒測之意思,並在原舉發機關 員警欲宣讀拒測之法律效果時,或打斷員警、或稱不想聽 、或遠離員警等,是原舉發機關員警已踐行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699號解釋所要求之先行勸導並告知拒測法律 效果之事前告知義務,係合於正當法律程序,然原告已明 確表達拒測之意思,在員警數次依法宣讀拒測之法律效果 後,仍消極不願配合酒測,即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定,是被告所為原處分之裁處, 認事用法亦無違誤。
(四)又原告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有其駕駛人基本資 料(本院卷第77頁)在卷可參,是原告對於駕駛系爭車輛 時應注意並遵守之道路交通相關法規,自難諉為不知,本 為原告所應遵守之注意義務,原告在主觀上就此應有認識 ,是其就此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 ,所為縱無故意亦有過失,應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 違規行為,已詳如前述,是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67條第2項前段、第68條第1項等規 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18萬元之法定罰鍰、吊銷駕駛執照 ,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核即屬於法有據,並無 違誤。故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綜上所述,原告違規行為明確,被告所為原處分核無違誤。 原告上開所訴,並非可採。故原告訴請判決如其聲明所示,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均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本件第一 審訴訟費用為86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 條之8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
第一審證人日旅費 560元
合 計   860元   

附件:
警員彭國城(以下簡稱彭員)、警員程意珊(以下簡稱程員)、 原告陳振榮(以下簡稱陳民)、訴外人盧慧真(以 下簡稱盧民)⒈檔名:F000000-000000F.mp4 彭員:幫我大力吹一口氣。大力吹一口氣。
陳民:我沙崙所的。
彭員:沒關係幫我大力吹一口氣。你就直接吹就好了阿。 陳民:我沙崙所的。
彭民:沒關係你就直接幫我吹一口氣就可以走了。這邊直接吹 就好。
陳民:信義喔。
彭員:對。
⒉檔名:F000000-000000F.MOV 彭員:學長你這邊吹一下好不好,這邊吹一口氣。你這邊吹一 口氣。你有喝喔?
陳民:我跟我老婆載小孩。
彭員:欸你有喝酒喔,我聞到了。你有喝對不對,來來來。你 有喝喔。我這有在錄,你是不是喝,我有聞到。欸兩個



都有喝,你們剛去哪裡喝?一起喝的嗎?你們剛是家庭 聚餐喔?
彭員:哈囉
陳民:你不要碰我。
彭員:你在講什麼?
陳民:我不會跑啦。
⒊檔名:F000000-000000F.MOV 彭員:你酒味這麼濃都冒出來了。來你過來這邊,哈囉。 陳民:幹嘛拉我在這裡而已。
彭員:你過去那邊。離開你的交通工具。過去那邊拉,你們兩 個我都要做酒測。你們剛去哪裡喝?在哪裡喝?喝多 少?你也是喝冰火嗎?
陳民:我沒有喝。
彭員:喔那等一下測就知道了。
程員:0.14以下簽個名就可以走,0.15到0.24開單扣車,0.25 以上公共危險。
⒋檔名:F000000-000000F.MOV 彭員:哈囉兩位一起聽。兩位等一下都要接受酒測。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法律效果。 程員:不要抽菸。不要抽菸。
彭員:哈囉不要抽菸,不要抽菸,我跟你講了不要抽菸。 程員:你要不要配合。
陳民:你在動什麼。
彭員:怎樣啦你有什麼問題,我信義所。
陳民:我知道你信義所。
彭員:阿你沙崙所哪位?叫什麼名字?
程員:來仔細聽喔,你們的權利。
彭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台幣18萬元罰鍰, 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
陳民:今天有排這邊嗎?
彭員:有阿。
陳民:勤務表咧?
彭員:我為什麼要給你看阿。你哪個一單位的。 程員:沒關係我們先整個處理完好不好。
陳民:你今天沒有排這邊不可以拿這個給人家測啦。 彭員:吹完再講。
陳民:怎樣。我幹嘛要吹。
彭員:你要拒測喔。
陳民:你管我要不要拒測。
⒌檔名:F000000-000000F.MOV



彭員:我這邊聽就是你要拒測阿。吊銷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 車輛兩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於 十年內第二次違反本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者。處新台 幣36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哈 囉。我在念給你們聽。
盧民:你唸太快了。
陳民:不要聽拉不想聽啦。
彭員:好那我慢慢講。
陳民:好啦兩個都拒測啦。
彭員:你要確定要拒測?
程員:你還是要唸完。
陳民:我拒測我不用。
彭員:哈囉,我跟你講,你再這樣我就要給你保護管東。 陳民:我說拒測而已啊,怎樣,我有抵抗你?我又沒抵抗你。 程員:我們還在唸。
彭員:那你要去哪裡,我講完了是不是。我權利告知你。你在 講什麼。
陳民:我不想聽啦。
程員:不行啦,這是規定。
彭員:你不想聽咧。
陳民:我就拒測就好了啊。
程員:阿一樣要照唸啦。
彭員:我有講你才可以拒測拉,你不知道拒測的權力告知喔。 陳民:你唸你的阿。
彭員:你懂不懂啊。
陳民:你唸阿,我又沒說不叫你唸。
⒍檔名:F000000-000000F.MOV 彭員:來我再重新講一次,慢慢講慢慢聽,拒絕接受酒精濃度 測試檢定者,處新台幣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 扣該車輛牌照兩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得沒入車 輛。十年內第二次違反本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者…… 陳民:好啦唸完了沒我要拒測啦。
彭員:處新台幣36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頂所 處罰鍰金額加罰新台幣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公路主 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吊扣該車輛牌 照兩年……哈囉妳不要這麼近喔。
程員:可以錄,不要那麼近。
彭員:我跟你講妳可以錄全部,不可以針對我。 程員:好不好小姐。
彭員:我這裡也在錄。




程員:我們這邊都有錄音錄影好不好。
盧民:我要保護我。
⒎檔名:F000000-000000F.MOV 彭員:妳不可以針對我拍,妳不懂我教妳。並吊扣該車輛牌照 兩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租賃 業者已盡告知本條例第35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車駕駛 人仍有前二目情形者,依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 程員:你們是說兩個小時前喝完是不是?
陳民:我們都拒測。
程員:還是要講啊。
彭員:拒測要簽。
陳民:直接拒測就好。
彭員:兩個小時前有喝喔。什麼時候喝完的。
程員:什麼時候結束的啦
陳民:就直接拒測就好。
程員:我們上面還是要勾啦。
陳民:我5個小時前喝的拉。
程員:好5個小時。
彭員:好5個小時。
8.檔名:F000000-000000F.MOV 程員:來小姐這邊幫我們簽名,妳要拒測嗎?
彭員:妳也要拒測嗎?我們是分開的,妳可以自己決定。 程員:妳要拒測嗎?我們在問妳,妳要拒測嗎? 彭員:妳要拒測嗎?妳要講。
盧民:我直接簽名不行嗎?
彭員:要講妳要不要。
程員:妳要不要拒測。還是要測?拒測不一樣。 盧民:拒測是怎樣?
彭員:拒測就是開單,車子扣起來人就可以走了,就不會送法 院。
程員:阿如果測就走我剛才講的數值,0.14以下簽個名就可以 就可以走了,0.15到0.24開單扣車,開罰單扣這一部摩 托車,0.25以上公共危險罪送法院,看妳要選擇哪一 個,妳要哪一個?
盧民:我想一下好不好,因為你講太快了。
彭員:沒關係妳跟我講妳顧慮的點,我們直接幫妳分析。9.檔名:F000000-000000F.MOV 彭員:欸誰叫你打電話的?
陳民:我為什麼不可以打電話?
彭員:你要打給誰?




程員:小姐妳要哪一個?快點我們沒那麼多時間。 彭員:快點快點。
程員:拒測或測而以,就這樣。
彭員:妳自己選擇要吹或不吹。我們不會干涉,但是我們要問 清楚,因為這是妳的權利。
程員:這是妳的權利,這個很重要。怎麼了,所以咧? 彭員:那妳要多久?最多給妳三分鐘
程員:小姐妳兩個小孩還在這裡欸。
彭員:現在29分。
⒑檔名:F000000-000000F.MOV 程員:來妳先簽名拉,要測不測沒關係。這兩格都要簽。 彭員:來這邊。我現在跟妳講,妳不簽我就直接寫拒簽。妳要 聽她在那邊隨便亂講我沒有意見,但是該怎麼走我就會 怎麼走。大家都不是第一天出社會了,妳不簽我就寫拒 簽而已。
程員:幾點喝完酒,這邊這兩格。
⒒檔名:F000000-000000F.MOV 彭員:我跟妳講這格就是妳剛剛跟我講什麼時候喝完酒,這格 就是我剛剛講的妳要拒測的法律效果,就這樣而已,它 不是什麼妳簽了就認罪。好不好,看清楚。這格就是喝 完超過15分鐘,這格就是沒有,這格是沒有喝,這個是 還沒有超過15分鐘,我就會給妳15分鐘,這格是妳說妳 沒有喝酒,我也會給妳15分鐘,我可以跟妳講沒有關 係,這格是拒測的法律效果,妳今天如果拒測,它就會 有這些法律效果,剛剛都講過給妳聽。
程員:0K,好這兩格幫我簽名。我們有跟妳宣讀這些權利。⒓檔名:F000000-000000F.MOV 彭員:妳看我是勾這格,妳簽這一格我是不是勾這一邊,這格 就代表妳喝完酒的時間已經超過15分鐘,第二格是還沒 有15分鐘,第三格是妳說妳沒有喝,所以我勾這一格。 這樣沒錯嘛對不對。對阿,阿簽這一格的意思代表說我 有跟妳確認過這三種情況我才會勾這格,妳確認完跟妳 講的跟我講的都一樣,那這一格是拒測會有附帶的法律 效果,基本上除了不用去法院之外,全部都會有,該扣 駕照該扣車該開罰單都會開。
盧民:現在馬上扣車是不是?
程員:沒有拉妳要先看妳要不要拒測。
盧民等一下我如果拒測是現在馬上開對不對。 彭員:對。
程員:對。




彭員:那妳如果吹0.14以下就可以走了。
程員:就是我剛才講的那個數值,妳懂意思沒? 彭員:妳自己評估,我們不會影響妳。
⒔檔名:F000000-000000F.MOV 盧民:現在扣車是?
程員:會去拖吊場,妳繳完罰單後拿著妳繳罰單的收據去領。 如果妳要測就是要看我剛剛跟妳講的數值。
彭員:要看妳的數值是多少,如果妳吹出來俱連本數0.14以 下,那妳幫我簽完酒測確認單就可以走。如果0.15到0. 17那就會扣車。
程員:妳之前有酒駕過嗎?
彭員:如果0.18以上會上銬去法院,公共危險罪。 程員:0.25啦。
彭員:0.25就是公共危險罪。
⒔檔名:F000000-000000F.MOV 程員:0.15到0.24開罰單扣車,0.25以上就是公共危險送法 院,就這樣,好不好。這個先這個不影響,看妳要拒測 還是,這個沒關係還有妳先生的部分,不可能讓妳一直 想喔,已經十幾分鐘了。
⒕檔名:F000000-000000F.M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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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