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892號
原 告 江柔錚(即江惠彬)
林世仁
前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783元(計算式
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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